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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面对的艰难选择

2022年01月20日 10阅读 来源:九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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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在美国失踪一案,很为舆论关注。尽管已经锁定了嫌疑人,但案件本身进展缓慢。特别是章莹颖本人活不见人、死不见尸,尤其令人揪心。

因此指责美国警方办案没有效率,当然在情理之中。我们对公共服务质量有很高的期望,因具体结果的不如意而报怨、要求问责,根本不需要理由。反而是相关部门应选择时间,尽快予以解释。

然而章莹颖在美国出事,主持办案的是美国警方。我们关心自己的同胞,质疑美国警方的工作效率,质疑有理,但美国警方并不负有向我们解释的义务。换一种情况就不同了,如果美国人因此质疑美国警方的工作效率,美国警方负有解释的义务。尽管美国警方作出了解释,但美国纳税人有不接受解释的权利,然后,通过代议,推动制度改革。纳税人与公共服务部门间的关系就是这样的。

无论美国人或大洋彼岸的我们,质疑的目的都是为了得到理想结果。譬如,我们质疑美国警方的工作效率,实际要求美国警方在恪守法律条文、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不懈怠,积极作为,但凡章莹颖还有万分之一的生存机会,就要将她解救出来。

但环球时报的一篇社论却背离了上述原则。这篇文章中说道:“有一种说法是,FBI更重视司法程序。程序固然重要,但程序本身不是目的。FBI不应是为司法程序而存在的,它的职责是为了让坏人得到应有的惩罚,让民众的生命财产得到最好保护。如果为了确保程序正确而最终让生命受到本不应有的伤害,这样的程序又有什么正义可言呢?”“程序至上造就了僵化与低效,它演变成为官僚主义的一种借口,往往会在最需要决断的时候,成为僵局的制造机器。”

这篇社论主张跳出程序正义。什么是跳出程序正义?说白了,就是:刑讯逼供,吊起来打。

之所以这样主张,首先是认定了:现在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就是罪犯。但这样一种影响,其实是我们的主观认定。特别是经媒体报道渲染后,在我们头脑中形成的印象。我们都同情受害人,我们恨罪犯,以至于但凡有犯罪嫌疑人浮出水面,就认定为罪犯,想立即枪毙500次、大卸八块。如果我是章莹颖家属,如果有机会,恨不能一凳子砸得犯罪嫌疑人头破血流。但警方却必须保持冷静,不能带着情绪办案,不能带着政绩意识办案。

寓言中说:两个人拿着棍子,带着一只熊进了林子,过了一会儿,熊被带了出来,满头的血,终于承认自己是一只兔子。只要展开刑讯逼供,让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是罪犯,难度并不一定大。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并不是真正的罪犯,而是迫于刑讯逼供才承认的呢?

今天,我们知道聂树斌案、余祥林案是冤案,但在当时,依据蛛丝马迹以及办案人员的“神推断”,也是认为他们是真罪犯,于是刑讯逼供,终于坐实了他们的罪名,他们因此失去了生命。我特意在网上查询,发现《环球时报》的总编辑胡锡进先生评论上述案例,也说:“聂树斌是被一些渎职者‘杀’死的,把他们都揪出来吧,该追责的追责,该治罪的治罪。”何谓“渎职”,不就是违背法律条文、程序正义,搞刑讯逼供吗?胡锡进先生又说:“翻一案需儆百官!”“儆”什么呢?不就是要恪守法律条文、程序正义,不冤枉一个好人吗?

我们不能总是在知道了冤案确为冤案后,才假惺惺地讲一番恪守法律条文、程序正义的空话,然后换一个时间、地点,马上主张刑讯逼供、吊起来打,不惜制造更多的冤案。

言及法的效果,我们必须面对选择:究竟要宁可放过几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还是要宁可错判一些好人,也不能放过一个坏人?这样的选择题,无法量化。最终做出怎样的选择,关乎个人的理念、原则。我只能说,我自己选择前者。

我希望本案能迅速结案,我希望真凶被抓获、严惩;案发快一个月了,我也很愤怒于美国警方的工作效率,但无论如何,我反对刑讯逼供,反对在任何国家、地点的刑讯逼供。无论在任何国家,如果不得不就法律的执行作出选择,我的选择永远是:宁可放过几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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