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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01月27日 10阅读 来源:攀枝花日报

十大典型案例评选简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引领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形成崇尚法治、尊重司法的良好氛围,推进法治攀枝花建设,市法院每年选取具有一定代表性、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公开发布。

在总结历年评选工作的基础上,2017年度典型案例评选工作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发展、回应群众关切的思路,选取刑事典型案例4件、民事典型案例3件、行政典型案例2件、执行典型案例1件。

发布一年一度的十大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重要方式之一。环境保护、网络信息安全、康养产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执行难等是本年度攀枝花地区的热词,也是今年法院工作的着力点。本次十大典型案例评选突出人民法院服务环境保护、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新发展理念的基本立场,选取了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突出司法在维护金融创新和金融秩序、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社会热点方面的价值判断,选取了群众熟知的信用卡诈骗案等案例;突出攀枝花康养产业发展等地方元素,回应社会历年关注的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社会保障等民生话题,选取了健康权纠纷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社会保障纠纷案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等典型案例;突出人民法院在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选取了行政强制拆除纠纷案等案例;突出人民法院攻坚执行难的主题,选取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最后,希望今年的十大典型案例能为全市人民群众生活带来新启示,能够引起社会公众对法治的进一步关注和重视。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

谢虎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刘有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例1

谢虎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谢虎出于收养目的,在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在攀枝花市东区密地桥北飞马巷停车场从路人处购买2只野生猕猴,饲养在该停车场门卫室旁,后被他人发现报告公安机关。经云南省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两只猕猴均系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二)裁判结果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虎非法收购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谢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谢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条基本方略之一,必须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野生动植物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好野生动植物,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近年来,攀枝花市积极落实中央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理念正在深入人心。但是随着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不法分子热衷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收藏、贩卖与食用;一些群众因法律和认识上的“无知”而购买、私自饲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野生动物与其生活的种群隔离,甚至因人为改变野生动物生活环境而导致动物死亡、种群逐渐减少,最终破坏生态环境。本案中谢虎看见路边有人贩卖野生猕猴,理应向有关机关举报以惩治不法人员,却购买野生猕猴并私自饲养,既助长非法捕猎行为,又危害野生动物生长生存。其虽称是出于好心收留饲养,但没有交易就没有猎杀,法律如果放任这种交易行为的发生,必将使更多国家重点保护动物遭受猎捕和杀害,与保护动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治国方略相背离。其未经允许饲养、收购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猕猴的行为已触犯国家禁止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交易的法律红线。为此,法院依法判处谢虎相应刑罚,以教育社会公众要科学保护动物、依法爱惜动物。目前,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反映出社会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亟待增强,还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加大科普力度、执法力度和普法力度。


案例2

刘有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刘有钢在经营“香樟餐馆”餐饮业务中,非法将罂粟籽添加到辣椒面等调料中,用于烤鱼制作。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刘有钢向他人购买了9包共计4515克罂粟籽,通过快递公司邮寄至攀枝花市,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随后,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刘有钢经营的“香樟餐馆”进行了检查,对该餐馆内尚未使用完的辣椒面、芝麻调料进行了现场提取。同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有钢带回接受调查,刘有钢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检测,送检的上述辣椒面、芝麻中均检测到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经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标本馆及国家大科学装置中国西南野生生物种质资源库检验,上述扣押的9包疑似罂粟籽均为罂粟,且有部分种子有活力,萌发率均大于50%。

(二)裁判结果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有钢作为经营餐饮业务的人员,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籽,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对扣押在案的9包罂粟籽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本。近年来,“苏丹红”“三聚氰胺”“地沟油”“瘦肉精”等各类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舌尖上的安全一再刺痛人心。罂粟籽是国家严禁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人类如果长期食用,会产生一定的依赖性,出现发冷、乏力等症状,造成消化系统、神经系统的损害,具有一定的成瘾性。近年来,餐饮行业中个别不法分子将其视为增香吸客的秘方,违法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或者罂粟籽,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必须予以严厉惩治,并对其进行从业禁止。本案中,法院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作出了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及相关活动的禁令,表明了人民法院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犯罪的坚决态度。本案也反映出目前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需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执法力度,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案例3

滕守昆等人非法侵入

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滕守昆、蒋小东、房川、滕守灿为在帮人处理车辆交通违章业务时方便查询车辆信息,违规在其手机下载安装“四川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以下简称警务云平台)APP软件,并通过非法获取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网站平台,对相关车辆的交通违章信息非法查询。其中,被告人滕守昆于2017年1月8日在其使用的手机上登录“警务云平台”查询车辆信息1117条。被告人蒋小东于2017年1月10日至1月22日,在其使用的手机上登录“警务云平台”查询车辆信息179条。被告人房川于2017年1月8日至1月22日在其使用的手机上登录“警务云平台”查询车辆信息175条。被告人滕守灿于2017年1月12日至1月20日,在其使用的手机上登录“警务云平台”查询车辆信息40条。经四川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认定:《四川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和四川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APP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国家事务类网站。

(二)裁判结果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滕守昆、蒋小东、房川、滕守灿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滕守昆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房川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蒋小东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滕守灿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对公安机关扣押的各被告人用于犯罪的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大数据、人工智能、网络技术、信息技术、计算机科技等新技术为人们生活带来极大方便,为建设科技强国、网络强国、交通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问题也成为社会治理新难题。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如为不法分子所用,将给国家正常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信息安全带来重大危害。本案中,滕守昆等四人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非法侵入四川公安交警警务云平台APP计算机信息系统,妨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管理秩序。本案依法判处四名被告人相应刑罚,旨在表明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的决心;警示引导社会公众在网络世界也要遵法、守法,应用网络技术违法犯罪高压线不可踩;同时提醒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该类犯罪智能性高、隐蔽性强,在享受网络技术带来的生活便利的同时,一定要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强化网络安全防范措施。


案例4

饶挺信用卡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饶挺于2014年3月11日在中国农业银行米易县支行申办了一张卡号为463758000739××××的金穗贷记卡。2014年4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饶挺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使用该信用卡累计透支本金72332.10元。2016年4月至6月,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未全额归还欠款本息。案发前后,被告人饶挺陆续归还了部分欠款,截至2016年8月8日中国农业银行报案时,被告人饶挺仍欠中国农业银行本金52332.10元。2016年8月10日,米易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饶挺到该局接受调查,被告人饶挺于次日自行到米易县公安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院审理中,被告人饶挺向中国农业银行归还了全部欠款。

(二)裁判结果

米易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饶挺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合计金额52332.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饶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饶挺已归还所有欠款,并自愿认罪认罚,缴纳了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法判决被告人饶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信用卡市场正在迅速发展。但是受过度消费、经济下行等因素影响,加之信用卡管理还不规范,近两年信用卡诈骗犯罪高发频发,全市法院受理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数量急剧上升,2014年和2015年均为6件,2016年跃升为28件,2017年1~11月已达36件。信用卡诈骗犯罪表现形式呈多样化,其中恶意透支是多数公民易触犯条款。本来正常使用信用卡透支并无不当,但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在刑法上被视为“恶意透支”;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归还,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而无法归还的,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等行为被视为“非法占有”。本案中饶挺就属典型的因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信用卡的恶意透支行为。本案对被告人判处刑罚,表明了人民法院维护正常金融秩序,打击信用卡犯罪的坚决立场,也警醒大家,要理性使用信用卡,做诚信守法公民。


案例5

李某某与攀枝花市中心医院

盐边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2日10时50分,李某某在盐边县中医院(以下简称盐边医院)住院待产,各项检查均无异常。当晚22时,诊断:1.GIPO孕40+2周宫内单活胎头位临产;2持续性横枕位;3.胎头下降停止。盐边医院建议行剖宫产术终止孕娠,李某某及其母亲签字同意,手术剖宫产一男婴。2014年3月16日,盐边医院以“术后第17小时至今均间断性发热,体温最高时为39.5度”为由,建议李某某转院至攀枝花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中心医院诊断为“特指产褥感染、子宫切口感染、宫腔感染”、“产科术后切口感染(腹壁),孕娠期短暂性高血压,双肾积水”,收入住院。2014年3月21日,中心医院在李某某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对李某某行“全子宫切除术”。经李某某申请,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14年4月29日鉴定李某某的致残程度为陆级伤残。为此,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中心医院、盐边医院给予赔偿。诉讼中,李某某申请对中心医院、盐边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在《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项下记载:1.盐边医院对李某某术后预防感染、抗生素选择有欠妥之处。常规预防感染,抗生素的使用应在术前0.5~2小时内使用,常用药物为头孢一代或二代,但该院在术后23:10分使用克林霉素及替硝唑预防感染,显然在抗生素的使用上存在欠妥之处。2.盐边医院存在对李某某剖宫产术后查体观察不力的过错。李某某剖宫产术后从3月13日至3月16日出现间断性发热,体温波动在38~39.5℃,转至中心医院检查:腹部可见一长约12cm横向手术切口,切口上缘明显红肿,质硬,压痛,皮温高,下缘红肿较上缘轻。挤压切口见脓性分泌物。阴道通畅,伴血性分泌物,有异味。由此可见该院存在对李某某剖宫产术后没有做到认真查房及时发现皮肤切口已有感染异常情况的过错。鉴定结论:盐边医院对李某某剖宫产术后选择抗生素预防感染欠妥及李某某间断性发热寻找原因时,对腹部切口查体不认真仔细,对腹部切口感染化脓起到了加重病情的作用,延误了及时诊治;李某某被行全子宫切除术与中心医院的诊治行为无因果关系。

(二)裁判结果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盐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按照诊疗常规在李某某剖宫产术后对其适当的使用抗生素,且未认真查房,以及时发现李某某的皮肤切口已有感染的异常情况,致李某某腹壁切口感染、子宫切口感染,最终行全子宫切除术。盐边医院对其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其过错与李某某的损害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判决盐边医院赔偿李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9700.19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市医疗卫生水平大幅提高,但是与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日益增长的需要之间还存在不少差距,同时由于个别医务人员过错及不规范行医导致医疗事故时有发生,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护理无小事,医务人员的每一个诊疗行为关乎患者生命健康。本案中,就是因医院医务人员的疏忽而用药不到位、观察不仔细,给患者造成了子宫切除的严重后果。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医疗常规和医疗程序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严格规范检查、用药、手术等医疗行为,严格规范观察、护理、记录等辅助医疗行为,重视医疗行为中的每一个细节,切实杜绝医疗过错行为的发生,避免对患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为全社会提供良好、优质的医疗服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安全。


案例6

张泉与攀枝花市西佛寺景区投资

开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30日13时,外地游客张泉与亲友在攀枝花市西佛寺景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佛寺公司)经营的攀枝花市西区水上世界冲浪时,在拍照、摄像过程中,不慎滑倒摔伤。受伤当日至2015年10月22日,张泉在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左内踝开放性骨折;2.左内、外、后踝关节骨折;3.左踇趾皮肤挫裂伤。张泉住院期间西佛寺公司垫付住院费用29938.87元、门诊费654.43元、护理费7500元。张泉出院后委托成都清远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张泉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误工期18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90天、后续治疗费为15600元。事发时,西佛寺公司在事发的经营场所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

(二)裁判结果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张泉到西佛寺公司经营的冲浪池冲浪,其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加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娱乐项目时,对危险性应具有清楚地认知和判断能力,其对自身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在西佛寺公司已作出安全提示的情况下,张泉在冲浪池仍用手机拍照、摄像,导致自己摔倒受伤,其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谨慎注意义务,是引起本次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其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事发时,西佛寺公司在事发的经营场所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对冲浪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了提示,但冲浪游玩项目本身就具有危险性,西佛寺公司未对张泉在冲浪池使用手机拍照、摄像的行为及时制止,其也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张泉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事发原因、过错大小等综合因素,确定张泉自行承担70%的责任,西佛寺公司承担30%的责任。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市打造阳光花城和发展康养旅游业力度的加大,外地来攀旅游人数逐年增多。依法化解游客在公共游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时因意外伤害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对提高消费者自身风险防控意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督促和引导经营管理者明确责任、加强监管,共同营造更加舒心、安全的旅游消费环境,助推我市康养产业规范、健康、有序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单位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冲浪是具有一定刺激性和危险性的娱乐项目,很容易引发安全事故。张泉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该娱乐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其在冲浪池中使用手机拍照、摄像,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谨慎注意义务,从而导致自己摔倒受伤,对损害结果负有较大责任。西佛寺公司作为经营管理者虽然在冲浪池设置了安全警示牌,但因冲浪娱乐场所具有高度的危险性,西佛寺公司还应设立专人对游客的不当或危险行为进行巡视并及时提醒和制止,以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西佛寺公司未对张泉在冲浪池使用手机拍照、摄像的行为及时制止,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对张泉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提醒社会公众,生产生活中的安全需要大家共同守护。消费者在参加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娱乐项目时,切莫抱有侥幸心理,放松安全意识,应时刻注意自身及他人的安全。作为游乐场所的经营者,应通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增派安全巡视人员等措施,向消费者提供更加舒心、安全的游玩环境。


案例7

袁某某与胡某某、胡某甲、

肖某某、攀枝花市第二十三中小学校

健康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袁某某出生于2001年10月10日,被告胡某某出生于2002年7月5日,袁某某、胡某某两人在被告攀枝花市第二十三中小学校同班就读。胡某甲、肖某某系胡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学校在平时的教育过程中向学生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2016年11月3日上午课间活动结束后,袁某某与胡某某在行至2至3层之间楼梯时,胡某某突然抱住袁某某的腿,袁某某因此摔倒在楼梯上并受伤。事发后,其班主任老师对袁某某及时进行了询问,袁某某休息片刻后继续上课。事发后第三天,袁某某到攀钢集团总医院进行相应检查并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右膝后叉诊断止点撕脱骨折;右膝前后交叉韧带外侧副韧带挫伤;右侧股骨及胫骨骨骺端挫伤;右内外侧半月板后角损伤”,出院医嘱休息1月,生活护理等。2017年3月30日,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为玖级伤残;护理90日;后续治疗费需75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2800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胡某某和学校共同承担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合计145451元。


(下转7版)

(上接6版)

(二)裁判结果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受伤害发生在学校上课期间,事发时原告袁某某、被告胡某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袁某某的受伤由胡某某的行为直接导致,胡某某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市第二十三中小学校在平时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中,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且对被告胡某某突然实施的导致原告受伤的行为无法预见,事发后学校工作人员及时进行了询问处理,没有教育管理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遂判决被告胡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胡某甲、肖某某赔偿原告袁某某各项损失142482.84元;驳回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发,一些重大恶性事故时有发生,受到社会高度关注。部分校园伤害事故中,个别家长在进行维权时不能理智处理,采取吵闹围攻等方式妨碍学校教学秩序。部分媒体片面炒作,社会舆论一边倒,也对正确处理校园伤害事件造成不良舆论影响。当发生校园伤害事件(特别是未成年人伤害事件)后,对学校和家长责任及时进行正确界定,一方面有利于有效解决纠纷,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及时恢复教学秩序,规范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如果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司法部门要坚决依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本案的处理,也提醒学校等教育部门、社会大众,打造平安校园和营造良好的教学秩序是学校的责任,也是家长的责任,需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防止校园伤害事故发生。


案例8

余桂蓉与攀枝花市社会保险

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余桂蓉于1994年从原攀枝花市矿务局多种经营总公司(以下简称多经公司)退休。1999年2月,多经公司将本公司历年来退休的所有在世人员的养老金统计后,填报了《攀枝花市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费用情况表》,报攀枝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审批,以便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纳入社会化发放,即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并委托银行直接发放,不再由原单位发放。在该表中余桂蓉项填写为:退休前标准工资114元、退休待遇75%、退休金退休生活费86元、生活补贴21元、川劳险(94)23号20元、每年7月1日正常调整22元、统筹费用合计149元。2017年初,余桂蓉向市社保局反映该表未按川劳险〔1994〕39号文的规定增资20元,致使其退休金被少发,请求市社保局核查。市社保局经核查后答复,余桂蓉已享受了按规定增加的20元待遇,不存在未按规定漏发情况。余桂蓉不服该答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四川省劳动厅发川劳险〔1994〕39号《关于一九九四年内企业离退休的人员计发离退休金的通知》的规定,企业职工在一九九四年内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其离、退休前按省政府川府发〔1994〕77号文件规定实际增加了工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20元。原告于1994年10月退休,故应按此文件执行。现多经公司报送的《费用情况表》中有一个项目是按川劳险〔1994〕23号文计发的20元,结合本案查明事实,1994年增资文件只有川劳险〔1994〕39号文,故该20元就系按川劳险〔1994〕39号文的规定计发的。原告认为被告计算养老金错误,并请求撤销复查决定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养老金是实现老年人“老有所养”的重要保障,必须不折不扣地将相关政策落实到位。1999年前,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的工资均是由各企业自行管理发放,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不能有效保障退休职工合法权益。为此,我市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社会化统筹发放改革进程,但是在改革过程中,陆续有退休人员反映退休时工资少算、漏算及没按政策发放等各种问题,并引发各种信访、诉讼。本案是因养老金计算引发的典型案例,案件的起因就是由于企业和市社保局工作人员的粗心,在报表中将政策文号填写错误,致使当事人误解,从而造成无用的诉累和奔波。本案虽然行政机关胜诉,但是也警醒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强化担当意识、责任意识,真正树立起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切实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当成保障民生民利的大事来抓实抓好。


案例9

李祥与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

人民政府、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

阿基鲁社区居民委员会

行政强制拆除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5日,在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阿基鲁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阿基鲁社区)主任、书记、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江镇政府)相关人员、金江镇“综合执法队”等人员参加下,相关人员对李祥搭建的彩钢棚进行了拆除。在拆除现场,金江镇政府有关人员宣布:“今天我们是来协助阿基鲁社区,对这个社区的违章建筑全部进行拆除……”在对李祥搭建的彩钢棚拆除过程中,李祥与金江镇政府有关人员发生了争执,“综合执法队”人员将李祥按倒在地,将其控制后送到了金江镇派出所。2016年11月李祥向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金江镇政府拆除行为违法。

(二)裁判结果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祥的诉讼请求,李祥不服提出上诉。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金江镇“综合执法队”的人员参与了对李祥搭建的彩钢棚的拆除活动。虽然金江镇政府称政府部分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并非参与居委会的整治活动,而是对居委会工作的支持和帮助。但是金江镇政府的该说法本身就存在矛盾,不能成立。一方面,被上诉人称其没有参与居委会的整治活动,即没有参与拆除李祥彩钢棚的活动;另一方面,却称其到达现场是为了对居委会的整治活动,即拆除活动的支持和帮助。而实际上金江镇“综合执法队”的人员也给予了“帮助”,即控制了李祥,将其送到了派出所,为顺利拆除其彩钢棚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该“帮助”行为的具体内容,金江镇政府实质上是实施了对李祥彩钢棚的拆除行为。在诉讼中金江镇政府并未提供证据证实相关人员具有执法资格,亦未提供证据证实金江镇政府享有对李祥搭建的彩钢棚具有拆除的法定职权。故金江镇政府对李祥搭建彩钢棚的拆除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属违法行为。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金江镇政府对李祥搭建的彩钢棚拆除行为违法。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违法强制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典型案例。拆除违法、违章建筑是典型的秩序行政行为,事关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政府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冲突,法无授权即禁止,因而应受到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约束。不能“以违法对违建”,尤其不能违背法律关于行政强制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将损害政府形象、损害法律尊严,激化社会矛盾。拆除违法、违章建筑主体要合法,程序要合法,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作出书面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同时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内容向社会公告。在催告通知及公告履行期满后,当事人仍不履行拆除义务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案依法判处行政机关败诉,旨在提醒行政执法机关在今后行政管理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案例10


罗中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5月10日,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仁和区人民法院)以(2016)川0411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罗中发支付攀枝花市仁和区顾地得亿塑胶经营部欠款79864元。该判决生效后,罗中发拒不支付该欠款,申请人于2016年6月27日向仁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仁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罗中发以没有履行能力为由拒不执行。仁和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罗中发在2016年10月20日至2016年12月30日期间先后购买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B款9810元、东方红·满堂红年金保险(分红型)和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B款754元。罗中发购买上述保险后,用其于2016年9月30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攀枝花分行)开设的账号622848244690068××××支付了上述保险费。从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1月24日,罗中发的农业银行攀枝花分行账号622848244690068××××共注入资金16万余元,支出16万余元。

2017年1月16日,仁和区人民法院将罗中发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7年3月11日将罗中发抓获归案。2017年3月14日,罗中发的亲属代其付清(2016)川0411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确定的欠款及相应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全部款项86382元。

(二)裁判结果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执行人罗中发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执行人罗中发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代其履行了原判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根据被执行人罗中发的犯罪性质及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罗中发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同志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代表全国法院向全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执行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能否打赢执行难攻坚战,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兑现,事关司法公信力能否有效维护。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还不完善,各种跑路逃债现象时有发生,胜诉当事人经历了漫长司法诉讼程序后,“老赖”仍试图逍遥法外,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去年以来,全市法院出重拳围堵、惩治“老赖”,开展了系列执行专项行动,依法通过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加强信用惩戒,严厉打击各种恶意逃避、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不法分子,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无处逃遁。本案就是法院严惩“老赖”的典型案例,通过对该案件的判决,对众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老赖”敲响警钟,让他们认识到人民法院打击拒执罪的信心、决心和力度,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特别是案件胜诉当事人,对司法公信力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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