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程桂英
随着城市建设不断发展,一座座高楼大厦拔地而起,而高空抛物或坠物致人损伤的事件也屡屡发生。前不久,仁和区某小区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事件,一名女业主遭遇“空降物”袭击,却难寻“罪魁祸首”,无奈之下,找到物业要求赔偿。物业公司称业主受伤系第三方所致,且物业已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拒绝赔偿。
记者采访了解到,诸如此类的高空坠物事件,在市内其他小区时有发生,不仅给业主造成伤害及损失,而且极易引发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部分业主甚至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那么,高空坠物伤人,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承担?针对这一热点问题,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市民遭遇>>
高空坠物砸伤业主
物业公司拒绝赔偿
今年5月27日下午,家住仁和区某小区的谢女士外出办事,刚走到小区19栋楼下,就被空中掉下来的一把旧扫帚砸中。谢女士郁闷不已,随即向物业反映,并向警方报案,希望能尽快找出“肇事者”。
小区物业公司知晓情况后,调取监控视频发现,这把扫帚是从7栋“飞”过来的,但由于距离太远,物业公司无法核实扫帚具体是从谁家“飞”出来的。与此同时,警方的调查也一直未取得进展。
事发后,小区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陪同谢女士到医院进行了检查,药费、检查费、门诊费等共计花费386元,医生建议休假9天。在无法确认“肇事者”的情况下,谢女士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4800元。物业公司则认为,谢女士所遭受的损失完全是第三方行为所致,且物业公司已在小区显要位置张贴了“禁止高空抛物”等警示标志,已尽到了安全防范义务,因此拒绝了谢女士的索赔要求。
此后,双方僵持不下,最终此事不了了之。
记者调查>>>
坠物事件时有发生
物业经常提醒告诫
连日来,记者走访市区多个小区发现,像这样的高空坠物事件时有发生。
家住炳三区某小区的邓女士告诉记者,前不久她也曾遇到过类似的事情。“我当时在小区散步,一个装满水的矿泉水瓶子直接落在我面前!”邓女士说,幸好当时走得慢,要是再快一步,自己肯定要遭砸中。
邓女士所在的小区物业公司获悉情况后,也进行了调查,但始终没有找到这个矿泉水瓶子的“主人”。为了安全起见,小区物业公司将这一情况在小区显要位置进行了公布,告诫广大业主引以为戒。
据了解,小区高空抛物或坠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人为的高空抛物一般是部分居民偷懒或不良生活习惯所致,而且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有这么多住户,应该不会怀疑到自己头上,所以经常随手往外扔垃圾而不考虑后果;小孩因为无知好奇或是大人未正确引导而向楼下扔东西,有时,家庭矛盾的发生也是高空抛物的起因。非人为的高空抛物主要是部分居民阳台上或是窗台上的物品被大风吹落所致。
面对频发的高空坠物或抛物事件,不少物业公司都在小区楼道或出口等醒目位置张贴了禁抛通知、温馨提示等,提醒广大业主自觉维护小区公共安全,禁止高空抛物。同时,建议业主积极采取措施,对阳台或窗台上易掉落物品进行清理,防止高空坠物伤人。
双方观点>>>
业主物业各执一词
难在谁来承担责任
业主在小区受到意外伤害,这是业主和物业公司双方都不愿看到的。那么,业主和物业公司又是如何看待高空坠物问题的呢?物业公司面对这一问题又该如何处理呢?
采访中,很多业主认为,他们按时交纳了物业费,而安全是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之一,物业公司应该对小区业主的安全负责,业主若出现安全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有理由不交物业费。也有业主认为,完全依赖物业公司承担小区安全责任不是很合理,居民自身也要尽到自己的责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一出问题就不交物业费,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对此,多家物业公司的负责人表示,遇到类似情况时,物业公司首先要及时报警,积极配合业主做好相关工作,并依据公安机关的处理意见视情况解决赔偿问题。不过,在对高空抛物责任问题没有明确的情况下,一味地指责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是不合情理的。
主管部门>>>
高空坠物属于侵权
相关侵权人须担责
据了解,由于高空坠物事件发生存在突发性与隐蔽性,往往难寻事主,物业管理公司则常常被牵入其中。
“取证难是高空抛物的一大难题,很多高空抛物事件找不到肇事者,受害者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来,只得自己承担治疗费用。而在有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每当高空坠物引发伤人或财产损失,受害者首先想到的责任方是物业公司,如后者无法找到肇事者与事故原因,受害者往往会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市房管局物业管理科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这位负责人表示,高空坠物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一种是意外。前者是一种自私损人的行为,比如,从窗户向外抛撒垃圾、生活用品等;后者则是由于客观条件引发的意外事件,比如,玻璃被风吹落,墙体瓷砖脱落等。但是,不管是哪一种行为,高空坠物都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如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涉事高层建筑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应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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