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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汽车涉嫌欺诈消委支持诉讼维权

2022年01月21日 10阅读 来源:资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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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销售汽车涉嫌欺诈

2015年5月1日,家住雁江区仁德中路的消费者邓先生来到市消委会办公室投诉称,他于2015年4月10日,在资阳市某车业有限公司购买江铃驭胜S350新车一辆,购车价为173600元,并由该公司负责上成都车牌,他另交上牌费用2350元,同时,他还在该公司购买交强险、商业险共计8200元。但在2015年4月28日上车牌过程中,车管所工作人员打开该车引擎盖,准备照像和拓发动机号时,却发现发动机上挂有一张维修记录卡片,证明该车发动机曾经维修过,邓先生当即与汽车经销商销售员钱某联系,询问情况,销售员称不可能维修过。4月29日,邓先生将维修记录卡片等相关证据提供给销售人员钱某,钱某才与江铃汽车4S店联系,江铃汽车4S店答复称,车子是在出厂前在厂内有过损坏,但不影响正常使用。邓先生当即提出要求更换一辆新车,但销售商和4S店都以不影响正常使用为由,不予更换。邓先生于5月1日到市消委会投诉,要求按照《消法》第55条有关规定退一赔三赔偿。

【处理过程】

消委支持诉讼维权

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按照投诉处理程序,及时进行了投诉登记,并通知汽车经销商销售总监刘某到市消委会,将有关情况做进一步调查核实。消委会工作人员核实了消费者邓先生提供的《汽车购销合同书》,购车、上户、保险等所交费用收款收据和汽车发动机维修记录卡片复印件等相关证据;经查证,购车合同上未明确该车发动机有过维修事实,维修记录卡片上记录内容为“物流摔坏机,拆机返修已更换前盖板、前油封,请试车复试关注!自牌随机入库!注:请更换N351绕形盘(试车后)标识人:刘志日期:3.2”。

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消委工作人员还对投诉车辆进行了现场勘查,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耐心向经销商宣传了《消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消委工作人员采取单独做工作和组织双方当面协调等方式,进行了反复调解,但被投诉人对消费者邓先生最初提出的退车、赔偿误工费等要求都不予采纳。因双方分歧意见过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5年5月4日,市消委会以资市调字[2015]02号出具《消费争议终止调解书》,终止了调解,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终止后,消委工作人员积极与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联系,免费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推荐专业律师,支持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权。雁江区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此案,并于6月18日下午开庭审理,市消委会安排专人参加了旁听。在当日庭审过程中,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撤销汽车购销合同书,判令原告向被告退还购买的汽车,被告向原告退还购车款17.36万元,以及因购置该车而产生的保险费、购置税和上牌照的费用2335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购车款3倍52.08万元。同时,被告当庭要求对原车发动机进行司法技术鉴定,法院已采纳,宣布等待鉴定结论报告后再择日复庭。

该案发生后,市消委会及时向省消委作了专题汇报,并依据《消法》有关规定通过大众媒介,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披露曝光。

【案件评析】

在这起投诉案件中,双方分歧的焦点在于,消费者认为本人购买的新车应该是整车,包括发动机都应是新的,不是维修过的,而这辆车发动机有损坏维修记录;厂方和经销商在销售时,并没有将该车发动机维修过的事实明确告诉消费者,存在故意隐瞒行为,涉嫌欺诈。而销售商和4S店包括厂方,始终认为该车发动机虽然维修过,但在出厂时已经过检验,是合格产品,并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因此不存在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因此,凡是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过程中与影响其正确判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联系的信息,都应有权了解。企业不能以行业惯例为由,做出只有利于自己的权限界定。因此,市消委会认为,厂方和经销商没有按照《消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将该车发动机维修过的真实情况如实告知消费者,存在故意隐瞒,构成欺诈行为。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后果。

负责这起诉讼案件的律师与消委会观点基本一致,认为经销商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汽车在出厂前发动机曾经摔坏并且维修过,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应有的知情权,将事实上已经维修过发动机的汽车,当作新车卖给消费者,就是构成了欺诈。

四川省消委会家用汽车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应鹏则认为,是否存在欺诈,还要看在使用过程中发动机是否有渗漏油等质量问题,不能只看那张维修卡片,而是应该通过司法鉴定检测,证明该车发动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三包规定》第二十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在这起投诉案件中,消费者购车后在上牌过程中就发现问题,还未正常使用。因此,省消委会认为此案不适用《三包规定》。

这起投诉案件发生后,市消委会通过网上投票、现场问卷调查和随机抽查三种形式,对全市79家汽车销售企业进行了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测评,测评调查结果显示,汽车销售行业平均满意度仅为58.8%;市消委会通报了有关测评情况,及时发布了消费警示。同时,向26户经营者发出了整改意见书,有效规范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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