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刘梦娜
“忍了十年了!”近日,家住雁江区狮子山街道办事处花果山社区金穗花园15栋二楼的吴蔚和邻居田玉新两家人,就自家墙壁常年被楼上漏下的水大面积泡烂,但楼上业主却拒绝协商解决一事,求助本报。
苦不堪言墙壁被“泡”10年
“你看嘛,这面墙全烂完了,补了几次都没得用,我只有安玻璃来遮挡。”5月6日,田玉新对着自家客厅墙壁直叹气。他说,自2006年入住后,墙壁就一直在渗水,最初并不严重,范围也很小,因此并未引起重视,而是自己请人维修过3、4次。后来,漏水范围越来越大,脱落的墙灰越来越多,就连安装的4块玻璃也无法遮挡。
邻居吴蔚说到漏水一事也是一脸无奈,由于漏水处位于她家浴室正上方,每天几个漏水点都会不断滴水,导致她家浴室顶隔板上全是水,丈夫不得不在其中一处安装不锈钢漏斗将水导出。
“这个隔板是新换的,以前那个龙骨都被腐蚀变形了,整个吊顶看到随时会塌下来。”吴蔚说,书房半面墙壁也被泡得破破烂烂,面积还在逐渐扩大,家人都十分担心墙体长时间被浸泡,会不会对楼房造成安全隐患。
各执一词协商无法达成一致
长达10年的时间,为什么漏水问题一直无法解决呢?
原来,田玉新曾多次联合吴蔚找物管协调,但对方不是拒绝协商就是连门也不开,让众人很是无奈。
“如果三楼业主愿意协商,我也不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只希望能将漏水处理了。”田玉新说,“但如果对方依然不愿协商,我将考虑走法律程序捍卫权利。”
小区物管公司的龚经理介绍,自去年公司进驻小区后便一直在协调此事,但三楼业主态度强硬不愿配合。后来,得知二楼两家准备起诉她后,便找到物管,说自家厕所墙角也“被”渗水,认为是四楼漏水导致的,要求四楼同时也进行整改,否则她就不处理自家的漏水问题。
龚经理告诉记者,她曾两次带着不同的维修人员到三楼业主家中检查,两个师傅都说三楼的渗水是自己的问题。不过,维修人员向三楼业主详细解释后,对方依然坚持己见。
对于田、吴两家和物业公司的说法,三楼业主尹群说,她2005年便入住了,而楼下业主比她后搬进来,如果是自家在漏水,那对方在装修前就应该发现,而不是等到装修好后。此外,她家厕所顶部也在漏水。
“都是那么多年的邻居了,我还是希望问题能够得到解决。”尹群认为,如果要维修,就应该让四楼业主一起维修,把她家的问题也解决了。
至于楼下说她“不愿协商”一事,尹群也有自己的看法。她说,楼下业主在没有弄清漏水真相时,就很肯定地说是她家漏水,这让她无法接受。而且,要检查漏水点肯定要破坏地板。“如果是我家的原因那我自己承担,但如果不是我家的原因,这个钱该哪个出呢?”尹群认为,只要把钱的问题解决了,她家还是愿意维修的。
此外,住在尹群楼上的业主唐军表示,以前自家厕所确实会漏水,但装修前已维修好。不过,他愿意在近日和楼下几位业主一起商量如何解决漏水问题。
律师说法
若确定三楼业主存在过失,则属于侵权行为
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泯酿认为,本案中的漏水事故,虽然已查找到漏水处,但还需查明漏水原因,可以与楼上业主进行协商或通过物业、居委会等协调解决。如果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漏水确实是因楼上业主所致,楼上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同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物权法》中“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的规定,还应对楼下业主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楼上业主不肯维修和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的,楼下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不是楼上业主的原因造成漏水,而是因房屋建筑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漏水,楼上、楼下业主应共同承担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
对于三楼业主提出“四楼对三楼维修,她才对二楼维修”观点,汪泯酿则认为此观点是不合理的,同时也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三楼业主不能以此免除自身责任及对抗二楼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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