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是目前我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6月19日,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的第七次大修。
据市税务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距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建立综合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已经过去近5年,其主要内容首先是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其次是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3500元/月上提到5000元/月;再次是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最后是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草案将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这意味着,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人,都不用缴纳个税。
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俗称起征点),不过它的内涵有了变化,之前3500元/月是针对工资、薪金所得一项,而新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是针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四项综合所得。
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草案》在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首次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也就是说,你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先减去6万元,然后再减去以上扣除项目后才纳税。这样一来,不仅降负更多,而且更加公平。因为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
谁来提供这些扣除项目的信息呢?根据《草案》,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扣除项目的信息推送变得愈发容易。
低税率扩围
6月19日,财政部部长刘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个税法修正草案说明时指出“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个人收入在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各类专项扣除后为应纳税所得额。此次减税除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专项扣除增加能带来减税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低档税率扩围也会让你少交些个税。
上述四项收入的综合所得税率也有了大幅调整。这次综合所得税率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其中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明显扩大。
具体来看,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由1500元提至3000元),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
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
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草案》针对高收入者的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即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30%,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适用35%的税率,超过80000元的部分则适用最高的45%税率。
增加反避税条款
目前,个人运用各种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相关人士表示,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的是由单位代扣代缴,无法逃避,其他的则有逃避空间。在此情况下,私企老板可以不给自己开高薪,富人可以合理避税。
《草案》拟首次增加反避税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根据《草案》,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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