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小型微利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方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王泽勇(东区地税局局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的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记者:个人转让股权时,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有哪些?
王泽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记者:纳税人违反环境法事实并受到处罚决定,是否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郑波(东区国税局局长):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违法行为发生在2015年7月1日之前的,应当按照财税〔2013〕23号文件规定,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不论纳税人在受到处罚之前是否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的税收、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发生在2015年7月1日之后,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应当按照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论纳税人在受到处罚之前是否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记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预收款应如何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确定?
郑波: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房屋预售(销售)合同签订以后,纳税义务发生以前向购买方收取的款项应当确认为预收款(包括在预售合同签订以前向客户收取的各种与预售房产相关的款项),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实际交付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记者:如何查询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假?
郑波:可以通过2017年1月1日全国统一启用的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可查验最近1年内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
记者:国地税合作给纳税人带来什么便利?
郑波:东区国地税共建分类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在同一个大厅可以同时办理国地税事项,并开始逐项推开“一窗通办业务”;共同开展个体定税工作;共同执法检查,国地税联合进户执法检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避免重复检查;共同开展风险防控工作,更好帮助纳税人防范执法风险。
记者:纳税人可通过哪些途径向税务机关咨询涉税疑问?
郑波:拨打税务机关统一纳税服务热线12366。
东区国税咨询电话:6612366,东区国税QQ号:2543212366(工作人员将根据您的企业类型将您添加至对应的QQ群),东区国税微信公众号:pzhsdqgs。
王泽勇:东区地税咨询电话:3551709,东区地税纳税服务QQ群:250639650,攀枝花地税微信公众号:pzhds1。纳税人也可在四川省地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留言咨询,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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