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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纳税人须知晓的增值税发票问题(二)

2022年01月21日 10阅读 来源:资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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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哪些纳税人可以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认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一)从2016年3月1日起,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

(二)从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

(三)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八、如何登陆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

登录四川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需连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专用设备,并保持网络畅通。登录方式如下:

(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票软件登录四川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

如果使用的是金税盘,登录开票软件后点击“帮助”,点击选择“登录增值税发票查询系统”,点击“确认”;

如果使用的是税控盘,登录开票软件后点击“报税处理”,双击选择“发票下载”,点击“网上查询发票地址点击打开”。

(二)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官网(http://www.sc-n-tax.gov.cn/)网上办税服务厅模块中点击“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进行登录;

(三)在IE8浏览器中输入以下网址:https://fpdk.sc-n-tax.gov.cn/,登录四川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

九、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登陆时提示错误怎么处理?

(一)若提示“此网页的安全证书有问题”,点击“继续浏览此网站”;

(二)若提示“未插USBKEY”,检查金税盘/税控盘/税控钥匙是否正确连接上电脑;

(三)若提示“纳税人档案信息不存在”,联系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核实和补录纳税人档案信息;

(四)若出现其他问题,点击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登陆页面右上角“常见问题”进行查询,或咨询主管国税机关。

十、收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入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纳税人从外部接受的电子会计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以形成电子会计档案。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电子签名加载在票面右下角发票专用章处,点击可查看该张发票的电子签名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十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推行范围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十二、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需要什么设备?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需要的设备包括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

(一)专用设备

1、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税控盘(以下统称专用设备),由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负责发售及提供技术服务。

2、纳税人凭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相关资料向服务单位购买专用设备。

3、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金税盘、税控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技术维护费为每户每年每套330元。

(二)通用设备

通用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等,由纳税人自行准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税务机关名义,或以专用设备兼容性等任何借口向纳税人强行销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

十三、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如何抵减税款?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015号),纳税人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按价税合计金额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时,将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填列在附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栏次1“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及主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中进行抵减;小规模纳税人在申报时,将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填列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中进行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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