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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了吗?符合条件可参加鉴定

2022年01月21日 10阅读 来源:资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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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我市将在今年10月底前开展一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为了让符合条件欲参加鉴定的企业职工全面了解该文件精神,本报特对该文件进行解读。

解读一:

哪些人可以参加鉴定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含个体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治疗半年以上,可自愿申请参加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截至2016年12月31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以单位职工身份累计参保缴费(含视同缴费)满15年的个人,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截至2016年12月31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以单位职工身份累计参保缴费(含视同缴费)不足15年的个人和以单位职工身份累计参保缴费(含视同缴费)满15年但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的个人以及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个体参保人员,申请领取预发的病残津贴。

解读二:

办理程序

需以下资料:

1.申请参加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个人,应根据自己的参保缴费情况和年龄提出享受提前退休待遇或领取预发病残津贴待遇的书面申请。

2.《资阳市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一式二份。企业职工需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查同意,并在《资阳市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上签字盖章。

3.《资阳市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体检表》一份。

4.《资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意见书》一份。

5.身份证原件(审核后退还本人)、复印件一份,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三张。

6.参保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资阳市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个人原始档案。

7.本人近年来的住院病历,与病情有关的诊断证明书,X光片、CT报告、病理报告、化验单等依据。精神病(抑郁症)患者需提供专科医院的住院病历、用工单位或所在村(社区)关于申报人员患病情况的综合材料(包括发病时间、发病状况、治疗情况、周围群众证实情况)。

审核受理:

本次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申报时间为于2016年9月20日至2016年10月31日,所需资料由本人或委托人(企业职工由用人单位)报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本级参保人员报雁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申报材料不全的予以退回。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检查鉴定:

1.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时间组织申报人员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检查。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作临床检查的视为申请人员自动放弃。

2.全部被鉴定人员医学检查完成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从医疗专家库中抽取奇数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的伤病残情况进行鉴定,并提出鉴定意见。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鉴定意见由参加评审的专家集体签名后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结论认定: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专家组的评审结论进行认定,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主任签字批准后,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制作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

结果公示:

对通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或领取病残津贴条件的人员,被鉴定人为职工的由用人单位进行公示,个体参保人员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相应的待遇领取手续。

结论送达: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申报地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通知申请人。企业职工由用人单位在七日内通知职工本人。

解读三:

待遇标准

截至2016年12月31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满15年以上,其中以单位职工身份累计参保缴费(含视同缴费)满15年的个人,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享受因病提前退休待遇。

截至2016年12月31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满15年以上,其中以单位职工身份累计参保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个人和以单位职工身份累计参保缴费(含视同缴费)满15年但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的个人以及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个体参保人员,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预发的病残津贴待遇。

预发的病残津贴待遇标准按照我市同期城市低保待遇标准执行,在国家和省的病残津贴标准未出台之前,随城市低保待遇的调整同步调整,2016年我市城市低保待遇为每人每月420元,所需资金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出台后,立即终止预发病残津贴,统一执行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已经预发的病残津贴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解读四: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及待遇停发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参保人员领取预发的病残津贴后,不得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领取预发病残津贴的人员应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每年进行生存认证,领取人死亡的,停止发放预发的病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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