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点亮艺术玻璃有限公司等14户企业及分支机构: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资阳点亮艺术玻璃有限公司等14户企业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6年6月24日至2016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电子巡查企业机读档案及企业信息公示时发现,资阳点亮艺术玻璃有限公司等14户企业及分支机构未报送2014、2015年企业年报。涉嫌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16年8月11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实:资阳点亮艺术玻璃有限公司等14户企业及分支机构,都是2014年12月31日前经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成立的;企业信息公示上显示,该14户企业及分支机构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2013和2014两个年度报告;企业机读卡片上显示的电话号码无法联系,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也无法找到;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已被税务部门按规定程序转为非正常户;也未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销登记。
本局认为,资阳点亮艺术玻璃有限公司等14户企业及分支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条“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构成了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的规定。我局依法拟对资阳点亮艺术玻璃有限公司等14户企业及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正、副本的行政处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四)项“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企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在其法定的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现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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