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集约用地严守耕地红线
土地,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载体和空间规划的物质基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土地管理法律政策的保驾护航。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土地生态法制建设,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加大对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的保护力度。
珍惜土地统一规划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编制土地利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现在我国正在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划定城镇、农业、生态空间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简称“三区三线"),并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推进多规合一,实现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有机融合。
破坏土地要担责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对于因历史原因无法确定损毁人的土地和自然灾害毁损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节约土地莫闲置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基本农田永久保护
国家严格划定和永久保护基本农田。除法律规定外,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基本农田五不准
除法律规定外,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耕地一点不能少
我国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要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这项制度是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重要举措。
耕地占补平衡在数量质量要求上严格立足“占一补一”,对于确因自然条件无法达到被占用耕地质量的,实行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通过增加一定的面积,达到占补耕地的产能综合平衡。
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将永久基本农田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核心要素,摆在突出位置,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保护利用好永久基本农田。
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农村基础设施、设施农用地,以及人工湿地、景观绿化工程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对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按《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貴任。
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活动“三不得”:永久基本农田不得种植杨树、桉树、构树等林木,不得种植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不得种植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依法征地要补偿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农村和城市市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并给予补偿。这里的补偿,按被征土地的原用途计算,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生活保障费用。
农村村民“一户一宅”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用途也仅限于个人住宅,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农村宅基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宅基地必须依法申请,经政府审批后获得。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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