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疫情期间就业稳岗政策措施,市人社局等四部门发布了一系列补贴政策,共包含十条事项内容:
以下是各类补贴的具体内容及申领方式。
一、口罩生产企业用工补助
文件依据:《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支持企业转产扩产防护口罩工作方案的通知》(余府办发[2020]5号)
补贴对象:2月29日前吸纳用工的口罩生产企业。
补贴标准:按2月29日企业吸纳用工人数计算,每人给予1000元用工补贴,单户企业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复享受。
申报程序:
1.口罩生产企业向纳税地所在人社部门申报;
2.人社部门核实后向同级财政申请用工补助资金;
3.财政部门核实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口罩生产企业。
所需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所在地工信部出具的口罩生产企业认定证明;
3.企业用工花名册及工资发放银行流水;
4.企业银行账号。
资金来源:就业补助资金。
二、重点保障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文件依据:《关于推动全省防护口罩尽快形成1000万只日产能的紧急通知》(赣新冠指明[2020]11号)、《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余府发[2020]7号)
补贴对象:疫情防控期间正常生产、配送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重点保障企业。
享受期限:我市启动疫情一级响应起到一级响应解除。口罩生产企业享受期限到疫情结束止。
补贴标准:按开工生产、配送期间月均在岗人数计算,每人给予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与口罩生产企业用工补助不重复享受。
申报程序:
1.企业向纳税地所在人社部门申报;
2.人社部门核实后向同级财政申请补贴资金;
3.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所需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所在地工信部门出具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认定证明或企业所在地发改部门出具的生活必需品生产、配送企业认定证明;
3.企业用工花名册和工资银行发放流水;
4.企业银行账号。
资金来源:就业补助资金。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就业服务补贴
文件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15号)、《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余府发[2020]7号)、《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19]1号)。
补贴对象:介绍劳动力到重点企业(可享受用工补助或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以及市内工业园区企业稳定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
享受期限:我市启动疫情一级响应到疫情结束,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到园区企业就业不受时间限制。
补贴标准:向重点企业推荐1人就业的(疫情结束时仍然在岗)给予每人500元一次性就业服务补贴,向园区企业推荐劳动力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200元一次性就业服务补贴。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到园区企业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每人300元一次性就业服务补贴。
县区自行制定奖励政策的可就高执行县区奖励政策。
申报程序: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就业后将人员花名册报企业纳税地所在人社部门备案;
2.介绍劳动力到重点企业的疫情结束后(介绍劳动力到园区企业的稳定就业6个月、介绍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1年)后凭企业提供的劳动合同和工资银行发放流水向人社部门申请;
3.人社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申请补贴资金;
4.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所需资料: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资质证明;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就业服务补贴申请表》;
3.介绍就业花名册;
4.企业出具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相应期限工资发放流水;
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资金来源:就业补助资金。
四、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一般企业稳岗返还
文件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15号)。
返还对象:失业保险参保企业
具体条件为: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2.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即5.5%,参保职工30人以下企业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
享受期限:暂定执行到2020年底,是否延长按上级政策执行。
返还标准: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返还,去产能企业按60%返还。国家或省对返还标准进行调整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申报程序:
1.参保企业向参保地失业保险机构申请(通过失业保险e平台网上申请);
2.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后向同级财政申请资金并拨付到申请企业。
所需资料:
1.企业享受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凭证。
资金来源:失业保险基金。
(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文件依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20〕9号)。
返还对象: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
具体条件为:
1.2019年以来持续开展生产经营,未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
3.连续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12个月以上;
4.2020年连续3个月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平均下降30%以上亏损、或连续3个月以上利润同比平均下降40%以上、或1年内亏损月数达6个月及以上;5.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即5.5%。
享受期限:执行到2020年底。
返还标准:按上年度6个月的统筹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企业上年度月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与一般企业稳岗返还不重复享受。
申报程序:
1.参保企业向参保地人社部门申请认定困难企业(工业园区企业可向所在地工业园区管委会申请);
2.人社部门初审后分送发改、工信、税务、财政部门审查;
3.部门联合会审后由人社部门公示并报当地政府批准;
4.人社部门向同级财政申请资金并拨付到申请企业。
所需资料:
1.《困难企业申请认定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凭证;
4.连续3个月以上主营业务收入下降30%以上或利润下降40%以上或6个月以上亏损证明材料。
资金来源:失业保险基金。
五、劳务输出包车补贴
文件依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健委、国家铁路集团关于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94号)。
补贴对象:组织跨市包车输送务工人员“点对点”返岗的市内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
享受期限:我市启动疫情一级响应到疫情结束期间组织包车输送务工人员返岗的,可享受包车补贴。
补贴标准:
1.汽车包车费用可补贴汽车运输企业收取的包车所需费用,或者按汽车票单价和输送返岗务工人数予以补贴;
2.火车包车费用按与车站签订的包车(车厢)协议所定费用补贴,或者按火车票单价和输送返岗务工人数予以补贴。
申报程序:
1.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向拟输送务工人员返岗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包车;
2.人社部门核实务工人员返岗企业提供的返岗接收证明(或新入职企业接收证明);
3.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组织包车输送务工人员返岗并凭相关资料向人社部门申请包车补贴;
4.人社部门核实后向同级财政申请补贴资金并拨付到企业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承办服务的汽车运输公司。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包车的,凭相关材料直接向同级财政申请所需资金。)
所需资料:
1.包车补贴申请表;
2.包车协议、包车发票或车票;
3.返岗人员花名册;
4.务工人员返岗企业接收证明。
资金来源:就业补助资金(列跨地区劳务协作服务补助或就业创业专项服务补助项目)。
六、农民工一次性创业补贴
文件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15号)、《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就业稳定和企业稳岗工作的通知》(余府办字〔2020〕12号)。
补贴对象:有创业愿望并在本市创办企业的农民工(非城镇居民)。
享受期限:我市启动疫情一级响应到疫情结束期间创业的(含创办企业和个体营业),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贴5000元。
申报程序:
1.创业农民工向注册登记营业场所所在地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申报一次性创业补贴;
2.基层保障所初审后报当地县级人社部门审核;
3.县级人社部门向同级财政申请补贴资金并拨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所需资料:
1.申请人材料: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材料:营业执照、企业财务报表、员工工资支付凭证;
3.个体工商户材料:进货单、销售明细表或服务清单;
4.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或银行账户)。
资金来源:就业补助资金。
七、参保失业人员补助金
文件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15号)、《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就业稳定和企业稳岗工作的通知》(余府办字〔2020〕12号)
补贴对象:处于失业状态且未达到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人员。
享受期限:我市启动疫情一级响应到疫情结束期间。
补贴标准:1000元/人.月。
申报程序:
1.各参保企业将本单位在疫情期间的失业人员(在社保局做了参保人员减少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或参保失业人员本人向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个人或企业提交的名单后进行审核;
3.失业保险机构按照失业保险金发放程序将失业补助金发放至失业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卡)。
所需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人社保卡;
3.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资金来源:失业保险基金。
八、企业员工培训补贴
(一)岗前培训补贴
文件依据:《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就业稳定和企业稳岗工作的通知》(余府办字〔2020〕12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38号)。
补贴对象:新录用五类人员(城乡贫困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企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不低于8个标准学时的通用职业素质培训。
享受期限:同一员工在同一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岗前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500元/人。
申报程序:
1.企业向注册登记地所在人社部门提交开班申请;
2.经人社部门同意后开班培训;
3.培训结束后向人社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培训补贴;
4.人社部门审核培训补贴人数和补贴金额后向同级财政申请补贴资金并拨付到培训机构。
所需资料:
1.开班申请表和课程安排表;
2.就业培训承诺书;
3.学员花名册及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流水(最少一个月);
5.资金申请拨付表及考核成绩。
资金来源:技能提升培训资金。
(二)企业录用贫困劳动力以工代训培训补贴
文件依据:《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就业稳定和企业稳岗工作的通知》(余府办字〔2020〕12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38号)
补贴对象:录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企业(签订6个月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由企业通过在岗时间提升技能开展以工代训)。
享受期限:每个贫困劳动力只能享受一次以工代训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按在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每满1个月给予300元/人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申报程序:
1.企业向注册登记地所在人社部门提出以工代训培训申请;
2.经人社部门同意后开展以工代训培训;
3.企业向人社部门申请以工代训培训补贴;
4.人社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申请补贴资金并拨付到企业。
所需资料:
1.贫困劳动力人员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2.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和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
3.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工资银行发放流水。
资金来源:技能提升培训资金。
(三)参保企业录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工代训培训补贴
文件依据:《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就业稳定和企业稳岗工作的通知》(余府办字〔2020〕12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38号)。
补贴对象: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参保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由参保企业通过组织在岗实践提升技能开展以工代训)。
享受期限:每名就业困难人员只能享受一次以工代训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按在参保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每满1个月给予600元/人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申报程序:
1.企业向注册登记地所在人社部门提出以工代训培训申请;
2.经人社部门同意后开展以工代训培训;
3.企业向人社部门申请以工代训培训补贴;
4.人社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申请补贴资金并拨付到企业。
所需资料:
1.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和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
3.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工资银行发放流水;
4.以工代训人员参保缴费凭据。
资金来源:技能提升培训资金。
九、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
文件依据:《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19〕1号)。
补贴对象:吸纳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的就业扶贫车间、就业扶贫基地、工业园区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享受期限:自然年度内每人可补贴一次。
补贴标准: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在其就业年度内按年给予1000元补贴。
申报程序:
1.企业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
2.人社部门核实后向同级财政申报补贴资金并拨付到企业。
所需资料:
1.贫困劳动力身份证明材料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吸纳贫困劳动力花名册;
3.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
资金来源:就业补助资金。
十、疫情期间社保费减免以及创业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就业见习补贴、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交通补贴等政策按现有规定申报和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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