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深化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一体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长三角三省一市生态环境部门、司法部门联合印发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清单》主要涉及建设项目管理、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排污许可、环境管理制度7个生态环境领域,共22项,主要分为轻微免罚(1项)和首违免罚(21项)两大类免罚情形。
《清单》明确了部分轻微违法行为,以及初次发生且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其中,排污许可方面,排污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且期间内没有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要求的行为的;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且期间内没有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要求的行为的等,不予行政处罚。
大气污染方面,以下情形不予行政处罚,如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但仅一项大气污染物(不含恶臭、林格曼黑度)超标、超标幅度在10 %以内(含本数)且超标污染物未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非无法密闭类)因未关闭空间或者设备,导致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当场整改且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等。
根据《清单》,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充分调查取证,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履行陈述申辩程序、法制审核程序,并经集体讨论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者 徐越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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