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众,沈开艳,卢颖,张伯超
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摘要:互联网直播平台企业监管部门要贯彻服务型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模式,着力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针对不同细分领域、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互联网直播平台企业,制定精准化的监管和服务措施,通过管理和技术创新,持续提升企业的监管服务水平,同时针对恶性竞争等不良现象,加强监管和舆论引导,为互联网直播平台企业健康创新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直播经济;市场监管;规范发展
作者简介:李泽众,经济学博士,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沈开艳,经济学博士,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卢颖,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处四级调研员。张伯超,经济学博士,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一、直播经济规范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疫情按下直播经济快进键,直播经济新趋势带来市场监管新挑战
2020年以来,“宅经济”异常火爆,而以“直播带货”为核心的直播经济发展尤为迅速。各大平台企业纷纷布局直播经济新赛道业务,“直播+”与众多行业高度交叉融合,在赋能行业发展的同时,也衍生出很多新问题、新挑战。例如,不少商家以及带货主播“钻空子”,出现商品与实际宣传不符、商品性能被夸大、全网最低价不实、商品质量难保障、售后服务不到位以及消费维权难等突出问题,亟须通过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予以有效解决。
(二)直播经济野蛮生长阶段已过,合规规范发展成未来趋势
由于直播经济进入门槛低、缺乏健全的行业规范,早期的直播经济领域乱象丛生。随着直播经济影响力的加强,相关部门对直播经济的规范监管逐步跟上。2022年6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网络主播行为规范》,规定31类网络主播禁止实施的行为,明确网络主播及直播平台的知识产权合规义务。由此可见,直播经济野蛮生长阶段已过,合规规范发展已成趋势。因此,亟须对上海直播经济的规范发展进行前瞻性谋划。
(三)建设品质直播第一城和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要求上海直播经济必须强监管、促规范
对上海而言,着眼于建设品质直播第一城、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直播电商高地,加快抢抓数字经济和直播经济机遇,推动高质量发展,是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上海直播经济应聚焦“高品质”特质,这就要求上海的直播经济必须加快构建完善的监管体制机制,促进其合规发展,进一步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促进直播电商健康有序发展,推动上海加快建设高品质直播第一城及国际消费中心城市。
(四)直播经济亟须市场监管力量助力招商、安商、稳商
尽管直播经济发展迎来风口,但目前的城市管理仍给直播经济市场主体生存发展带来诸多压力。市场监管部门面临平衡保安全与促发展关系的挑战,亟须通过前瞻性研究,加快谋划如何运用灵活的监管手段、精准的监管措施、广阔的监管视野,在实现保安全与促发展的再平衡过程中,有效推动直播经济企业在沪安心、平稳发展,以规范发展环境优势吸引优质直播经济企业来沪生根发展。
二、上海直播经济发展的优势分析
(一)品牌优势
上海不仅是国际知名高端品牌的集聚之地、中华老字号的传承之地,也是新品牌的“出产地”和“制造机”。2020年在天猫电商平台销售过亿元的老字号中,上海的品牌占比近1/3。近年来,在各大电商平台上,国风盛行,国潮崛起,国货品牌强势突围。代表传统国货的老字号们,尤其是底蕴深厚的在沪老字号再次迎来春天。光明、杏花楼、百雀羚、大白兔、回力、英雄、美加净、六神等上海老字号品牌,在电商平台上“倚老卖新”,销量可观。
(二)开放优势
调研发现,直播经济现仍处于快速更新迭代阶段,远未达到成熟均衡的稳态发展阶段。因此,企业仍需高度关注和前瞻性预判行业、科技及未来市场走向,及时进行业务模式和内容创新,快速适应直播经济的全球发展趋势。上海作为中国对外开放最前沿,新发展格局中链接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关键链接点,能够有利于企业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全球科技、产业发展动向,为企业对接国际市场、顺应市场趋势提供得天独厚的便利条件。
(三)集聚优势
现阶段,上海互联网产业主要分布在浦东张江、徐汇、长宁、杨浦等区域(占行业产值80%以上),总体呈现环绕黄浦江的“C”形集聚带,构成“浦江C圈”。其中,浦东新区集聚了喜马拉雅、阅文集团、盛趣游戏等一批互联网服务领域重点企业;徐汇区吸引了阿里、腾讯、网易等龙头企业相继落户;长宁区集聚了拼多多、携程、美团点评等平台企业;杨浦区集聚了流利说、哔哩哔哩等平台企业。在线新经济企业的高度集聚为直播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氛围,有利于全国直播经济要素和企业来沪扎根创业发展。
三、上海直播经济发展的现状和问题
(一)基于公众感知度视角评价
为了解上海直播经济用户的感受与评价,我们开展了直播经济领域公众认知调查工作,收回有效问卷500份。调查分析如下:
1.行业发展规范度总体评价较高,对平台合规创新呼声强烈
尽管直播经济领域有一系列规范性问题亟待解决,但从公众的感知度视角看,其对直播经济行业的发展规范度评价总体较高,50%的受访者认为,当前直播经济发展较为规范,47.4%的受访者认为总体比较规范。此外,公众认为,平台合规创新、直播内容净化和平台主播税收监管是直播经济亟须改善的三大问题。
2.直播电商主要问题集中在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不佳
近年来,直播电商发展火热,但业内发生的诸多翻车事件,反映出直播带货在创造惊人销售额的同时,存在承诺不兑现、夸大商品功效、商品质量不佳、售后义务履行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导致消费者权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受损。例如,主播为促进商品销售进行虚假宣传;网络直播营销的商品质量难以保证;主播或MCN机构刷量、刷单,造成观看和销售假象等。直播电商是直播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众接触度最高的直播经济细分领域。公众反映的直播电商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于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超过67%的受访者认为商品质量不佳,超过63%的受访者认为售后服务不佳,58.4%的受访者认为当商品和服务出现问题时,投诉渠道和投诉效果十分不理想。
3.直播内容有误导性、无版权、低俗成为典型的问题
直播经济当前的商业模式大多是以内容创作集聚粉丝和视频兴趣爱好者,当粉丝量达到一定水平和体量之后,再进行直播带货、商品代言、广告插入等相关直播商业活动。因此,直播平台的内容制作质量和合规性,直接关乎直播经济的健康发展水平。从公众感知度视角看,当前直播经济内容制作所存在的蹭热度、煽动舆论和误导公众的问题较为严重(占61.4%),其次是无版权内容较多,直播内容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较为薄弱(占58.4%),无聊低俗和植入广告的问题同样引起公众的反感(占53.4%和48.6%)。
(二)基于企业感知度视角评价
1.行业监管和扶持政策规范程度高,政策扶持力度有待提升
调研发现,上海高度重视针对直播企业的网络监管工作,成立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对规范直播企业发展和防范经营风险起到了良好作用,多数直播企业对政府的直播业务监管满意度不断提升,监管法治化、科学性、合理性取得明显改善。但部分直播企业反映相关监管部门对直播经济中的新业务、新模式、新业态等方面的规范化要求较高,在获取经营资质和证照方面审核限制较多,部分监管标准过于严苛,针对创新业务、新模式的精准服务和包容审慎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海直播企业的快速发展和创新试错。此外,上海在扶持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重视大企业,轻视中小微企业,针对直播营销平台服务机构、主播服务机构和直播间运营者的政策扶持力度严重不足。政府支持与补贴对象选拔灵活不足,标准大多以纳税额、经营业绩等指标为主,部分直播经济领域的独角兽企业和成长型企业,虽有巨额市场估值以及较好的未来发展前景,却受累于企业初创期暂时的亏损经营状态而无法享受上海的扶持和优惠政策,往往存在“真正缺钱阶段难以获得有效支持、不缺钱阶段反而得到支持”的资源错配现象。
2.直播经济高端人才难得,中低端人才难留
调研发现,多数直播企业表示存在人才严重短缺和流失问题。上海现有直播企业集聚效应不明显,目前仅有崇明一个直播经济基地,其他直播企业集聚发展态势不明显。相较深圳、广州、武汉和杭州等城市,上海吸引直播经济领域高端人才创新创业的政策优势不突出。上海的高房价和高门槛落户标准是影响直播经济中低端人才是否留在上海的重要因素之一,落户标准的灵活度不佳,对人才的吸引力不足。很多在直播企业中承担核心功能任务的“码农”人才,因无法满足上海落户标准而无法落户,严重影响人才留沪根植性,造成企业人才流失。北京、深圳、杭州等城市优质的互联网直播平台企业高度集聚发展,对互联网直播领域的高端人才具有强大吸引力,武汉等中部城市抓住东部人才回流趋势,出台了鼓励人才流入的高强度人才招引政策。
此外,直播经济衍生细分全新就业岗位,岗位认知度、认同度亟待提升。直播电商等直播经济新模式、新业态的崛起,推动了线上线下多领域社会分工的精细化,衍生出招商、选品、质检、客服、助播等全新社会从业岗位,目前各大直播平台都在加快推动内部岗位的标准化建设。但这些新兴岗位在应届学生和社会劳动者中的认知度和认同度仍然很低,这导致公众对该领域的就业岗位形成群体性误解,不利于直播经济企业的引才育才。
3.创新生态加快形成,产学协作亟待开发
上海不断加速创新产业生态体系,推进科创中心建设,为创新“减负”。上海拥有大量的人才、技术、资本、市场等资源,但创新所需资源的巨大潜力未能充分转化为互联网企业发展的优势,高校与企业的产学互动并不明显,仅有极少数直播平台企业认为上海的产学协作效果较为理想。上海缺乏龙头型互联网直播平台企业,专注互联网直播经济领域的投资机构较为匮乏,同时缺乏低成本的直播经济产业转化载体,导致人才、资本和技术等核心要素资源外流到其他地区,不利于上海互联网直播企业的可持续创新发展。
4.头部IP稀缺性推动平台与网红主播强绑定,加剧企业经营不确定性风险
尽管当前网红主播层出不穷,但头部网红IP仍具有很强的稀缺性,各大直播经济平台对头部网红IP的争夺日趋白热化,头部网红IP资源的供不应求推动平台企业与其进行强绑定。在该情况下,一旦该头部网红IP被处罚或引发不良舆论热议,必将累及其所在企业的日常经营,加大企业经营风险和合规成本。因此,针对当前直播企业的发展现状,以包容审慎原则强化监管灵活性的呼声十分强烈。
(三)基于政府视角评价
直播经济监管逐步呈现出体系化、规范化、精细化特征。2021—2022年,从中央到地方、从行业监管到产业扶持,立法、立规多管齐下。首先,对直播经济的监管呈现体系化监管的特征,全流程、无缝式、体系化的监管从行业逐渐向产业渗透,治理朝着精细化方向更近了一步。例如,文化和旅游部首次对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提出明确管理要求,出台《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源头加强网络表演内容管理,在机构资质要求、演出经纪人员配比、主播培训及职业规划、行业组织加强自律等方面做出约束。《办法》明确平台、主播、经纪机构三方关系,形成“平台管经纪机构”“经纪机构管主播”的层层责任传导机制。
此外,监管切口聚焦直播营销行为,明确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参与主体的权责边界。相关政策强调各方要维护网络直播公平竞争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出“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和争议在线解决机制”“不得通过虚假营销、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诱导消费者打赏和购买商品”等要求。在国家网信办“清朗”行动相关要求中,针对MCN机构、网络主播诱导“激情打赏、高额打赏、诱导打赏、跟风打赏、烘托PK打赏氛围”等行为做出整治。2022年,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等部门出台意见,要求网站平台建立保护机制,重点预防未成年人直播打赏。针对网络主播的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精细化。2022年6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共同制定发布《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这是迄今为止国家层面最为详细的网络主播行为管理规范。《规范》阐明了主播在表演行为、声音形象、知识产权、依法纳税等方面的责任义务。
即便如此,由于参与主体和模式多元化,对直播经济的监管依然难度较大。网络直播营销行为涉及参与主体较多,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MCN机构、视频直播平台、主播、消费者、嘉宾主播等不同角色。各种经营主体之间基于合同约定所建立的商业模式和合作框架错综复杂,各主体之间具备何种法律关系亟待厘清。此外,网络直播营销表现形式多样化,既有在原有电商平台上开通直播功能的营销模式,又有在内容直播平台开通电商功能以实施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模式,还有在电商平台与内容平台之间的跨界合作,通过购物链接等方式为第三方电商平台引流的模式。不同模式对应的法律法规不同,难以采用单一的方式进行有效规范,这给市场监管增加了诸多困难。
四、上海直播经济规范发展面临的挑战
(一)现有监管体系方式有待转变
1.直播平台的治理能力有待进一步发挥
网络直播具有实时性强、用户流动性大、技术依赖性强等特点,对其监管的难度比对其他网络平台监管的难度更大。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不足已成为直播经济中的最大短板。事实上,直播平台的监管能力不容忽视,其监管科技手段也较为先进。2022年3月,抖音在打击“直播诈骗黑色产业链”的专项行动中,明确禁止低俗色情信息服务、诈骗行为、涉赌博行为、数据造假、未成年人消费及诱导未成年人消费、情感诱骗行为以及MCN/公会等机构实施诈骗等7类违规行为。在两个月内,共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20556条、账号3688个。
2.行业自治的作用有待进一步提升
政府主要是承担网络直播事前或事后指导性的监管职责和对网络直播平台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基本上不直接监管网络直播中用户和主播的行为。直播经济的有效监管更多地需要依托行业自律。2022年4月,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及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联合抖音直播平台共同发起行业自律公约。事实上,头部直播平台在制定行业标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方面能够发挥推动作用。例如,近年来,抖音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如全国电子商务质量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的《电子商务直播售货品控管理规范》、商务部发布的《电子直播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等。然而,目前上海直播行业的企业联动不足,头部企业在行业自治方面尚未发挥带头作用。调研发现,多个有直播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遇到的问题和提出的诉求相似,却缺乏企业间的交流,在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更新、行业自律的发布等多方面发挥推动作用较为有限。
3.社会共治的局面有待进一步形成
一是行业协会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目前,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下设立直播电商专委会,但其发挥的作用较为有限。反观深圳、西安、广州等城市均已成立以促进直播电商发展为宗旨的研究院或协会,已充分发挥起行业协会的作用。二是产学研相结合的程度有待提升。2020年5月,全国首家专注直播电商的研究机构,广州直播电商研究院在中山大学正式成立,由广州市商务局支持共建,多所高校、直播电商平台、主流媒体及直播电商资深业界专家等参与。广州直播电商研究院正努力实现产学研相结合,为直播电商的发展建立行业标准、助力人才培养和提出政策建议。
(二)适用于直播经济监管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明确
1.违法违规现象频发,监管依据适用不明
网络直播营销行为与许多行为都有交集,但其又不全然归属于某类单一行为。虽然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相关文件,但从总体看,大多数文件属于倡议、行动指南或方向性建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目前,既有的法律并不能有效地涵盖和解决直播营销中出现的问题,法律法规暂未明确直播电商的法律地位,给直播电商监管工作带来新挑战。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互联网直播营销是否属于广告、主播是不是广告代言人、广告发布者又是谁等问题,尚未明确规定。上述问题亟须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2.对网络直播乱象中的一些词语界定不清,执法可操作性差
目前,直播内容存在争议的较多是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灰色地带,打“擦边球”的直播行为。因此,何为色情、暴力、低俗内容,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和衡量标准,在具体执法监督中对行为尺度很难进行把握和界定。
(三)针对直播经济监管的管理体制有待完善
1.各执法主体之间缺乏配合,联合执法能力有待加强
从网络直播乱象治理现状看,单纯依靠公安机关的力量显然无法达到根治乱象的目的,需要诸如市场监管、文化传媒、行业协会等机构协同配合,共同治理。目前,在网络直播乱象治理工作中,各相关部门之间存在各自为政、单兵作战的现象。由于没有建立起统一的网络信息共享平台,没有对各种行政资源进行合理的优化整合,造成商务委、经信委、文旅局、市场监管局、网信办等多部门间沟通机制不畅,协同配合乏力,无法形成联动联合的办案模式。这不仅削弱了涉网案件侦办力度,也无法实现优势互补、协同治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和治理形态。
2.现有执法方式以“堵”为主,“疏”的作用相对较弱
对网络直播过程中存在的乱象不仅要“堵”,更要“疏”。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往往采取简单粗暴以“堵”为主的方式,“疏”的作用发挥得不充分,过多的是对网络直播行业发展的约束,对直播主体进行过多的干预,只讲责任不讲权利,阻碍了整个网络直播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3.在执法过程中常态化和过程性的监管有待加强
对网络直播行业的执法,目前侧重于事后惩戒、处罚,缺少常态化和过程性的管理和监督。事后惩戒主要包括关闭平台、约谈、经济处罚和对主播的封杀等措施。这些处罚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遏制直播乱象的进一步发展,但无法从根本上铲除滋生乱象的土壤,更不能实现常态化治理。在短期内,通过各种专项治理活动对各类网络直播乱象进行严厉打击,虽能实现快速治理的目标,但由于不是常态化的治理方式,乱象在严打活动结束后依然会卷土重来。
(四)用于直播经济监管的技术手段较为缺乏
1.直播平台的违法违规较难监测
在销售直播公布时间安排上,一般都是通过微信群、视频号等途径,提前向客户传递直播信息和内容。有的直播电商平台货款交易是私下进行的,销售过程较为隐蔽,导致监管部门检查直播电商违法违规行为较为困难。
2.现有技术较难适应视频类型的直播内容监管
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对技术监管手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对网络直播内容的监管,主要采取机器自动识别与人工识别相结合的方式。对于视频类型内容的监管,由于视频内容是实时动态变化的,监管技术手段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人工识别主要是通过监控屏幕,抓取直播截图。由于直播间数量多,每天抓取图片数量多达数10万张。然而,抓取的图片是根据监控系统设定时间段随机抓取,并不能完全反映出整个直播的真实过程,难免会出现“漏网之鱼”。
五、结论与对策建议
(一)以体制机制创新打通直播行业发展堵点,提升行业监管灵活性
1.建立直播经济营商环境督导机制,保障直播行业有序发展
借鉴武汉市政府专门成立营商环境巡察组等机制,建议上海在各区和行业层面建立互联网直播平台企业营商环境督导机制,加强企业对所在区域营商环境的反馈评估,通过常态化调研巡视,制定营商环境问责和激励机制,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形成全面为互联网直播平台企业服务的“店小二”意识。网信主管部门可发挥互联网直播平台企业营商环境统筹协调功能,牵头制定互联网直播平台企业营商环境督导制度,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保障互联网直播平台企业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
2.构建直播平台企业灵活监管体系,提升直播企业“放管服”水平
互联网直播平台企业监管部门要贯彻服务型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模式,着力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针对不同细分领域、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互联网直播平台企业制定精准化的监管和服务措施,通过管理和技术创新,持续提升企业的监管服务水平,在科学研判、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全面保护互联网直播平台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针对产业恶性竞争等不良现象加强监管和舆论引导,为上海互联网直播平台企业创新发展保驾护航。
3.创新直播电商规范机制,建立主播信用评价体系
头部的直播平台及MCN机构应推出商品预检、脚本预检产品等服务,帮助无专业团队的主播低成本地进行自我风险防控,将部分直播中实时发生的风险前置在直播前,为主播提供诊断和合规建议。同时,为加强主播的合规意识,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合规安全码”,通过绿码、黄码、红码、灰码4种不同码色直观展现主播信用评价情况,合规安全等级越高的主播,所获取的权益越全面,激励主播合规发展。此外,头部直播平台应结合平台优势,将“互联网营销师—直播销售员”的实操考场搬入真实直播间,更加贴合电商主播的工作场景,符合实际从业要求。
(二)加大扶持政策力度,提升直播行业扶持精准性
上海正在努力探索抢抓数字经济和直播经济发展机遇。2021年4月,上海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以及市网信办等部门出台《上海市推进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明确上海在直播电商领域的发展目标:打造10个引领全球行业发展的专业化、多元化直播电商平台,形成30家具有行业特色和国内外影响力的直播电商园区和基地等,但并未出台配套的具体扶持方案。
1.加快出台鼓励直播电商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广州、重庆、青岛、杭州等城市在直播经济发展方面纷纷发力。2020年3月,广州出台《广州市直播电商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2年)》,提出要打造直播电商之都。同年5月,重庆出台《重庆市加快发展直播带货行动计划》,提出将重庆打造成为直播应用之都、创新之城。青岛也出台《青岛市直播电商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2年),提出打造直播电商领先城市。此外,杭州出台比较完善的直播电商扶持政策,其中不少是“真金白银”的补贴政策,如对在杭注册的直播电商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上海应从“消费新引擎”“文化新输出”等角度看待直播经济,尽快出台鼓励直播电商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动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建议对直播电商有模式创新、技术突破、引领推广作用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
2.优化互联网企业扶持政策,精准扶持互联网直播平台企业创新发展
上海应针对直播平台企业制定精准扶持和监管服务政策体系,同时针对互联网直播平台企业在初创期、成长期与成熟期等不同发展阶段制定差异化的扶持、监管与服务政策措施,并确保政策的连贯性及确定性,坚持扶持发展方针不动摇。一方面,深入开展“直播+”专项行动,推动直播与传统产业的深度融合,放宽市场准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开放共享资源要素,带动产业升级,形成叠加效应、聚合效应;另一方面,加大对直播新业务、新模式审慎包容力度,兼顾规范化、法治化与灵活性、监管柔性,为企业创新创造宽松的市场环境。
3.打造互联网产学合作新模式,完善上海互联网直播创新创业生态圈
上海应鼓励高校及科研院所互联网科研人员带薪创业、再就业,创新灵活用工体制机制,形成完整的体制机制设计以强化高校、科研院所众多科研成果的产业化运用,打通互联网直播平台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协作路径。
4.加大政策突破吸引直播人才,并加快网络主播的职业化道路
加快开展培养、评价和认定电商直播人才,建议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制定标准,如可根据直播电商企业的纳税额、签约主播的年带货销售额进行分级的直播人才认定。加快网络主播的职业化道路,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出台指引,对网络主播的准入门槛分类划定,对需要专业知识背景的网络直播强化资质要求。
(三)转变监管理念,构建多层级协同监管模式
1.明确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虽然网信办在互联网直播平台监管中的主导地位已明确,但对其他协助监管主体的职责分配需要进一步明确。首先,应当理顺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范围,确定各部门的监管地位和职责分工,使监管更高效、有序。市场监管局、网信办、经信委等部门对互联网直播平台具有一定的监管职责,应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职责,避免出现多部门之间责任界限模糊、重复监管等问题。其次,政府要牵头制定互联网直播平台管理的分级标准。建议构建“政府—直播平台—社会监督—直播电商行业协会”多元协同监管模式。
2.依托直播平台监管作用,构筑直播内容监管多重防线
作为多元协同监管模式中的主体之一,直播平台是监管职责的承担者。强化平台监管职能,正视平台中的违法违规现象,根据消费者投诉和举报,暂停、中止与涉嫌虚假销售主播的合作关系,剔除平台中的非法行为,助力行业走向正规。建议直播平台从直播的前、中、后多个环节着手,构筑起直播内容监管的多重防线。直播前,平台应当注重禁播限播商品负面清单、商品风险等级分类、舆情风险分类处置、商家和商品资质审核、商品功能和质量审核等。直播中,平台应当注重宣传推广合规审核、数据及物料合规审核、产品实验科学依据审核、现场全程监播等。直播后,持续观察用户评价及投诉、有针对性地分析用户反馈、随机抽检与品质检查等。
3.加强公众及行业协会的监督作用,加快形成社会共治新局面
一是加强公众监督。社会监督主要包括舆论监督、公众监督以及社会团体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降低直播电商市场监管的成本,公众可对违反规定的直播间进行意见反馈或向上海市消保委举报。建议在“网信上海”“上海市消保委”微信公众号,新增可前往“上海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的链接。这有利于向公众推广上海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也有利于保护直播电商消费者的权益和网络主播的知识产权。二是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管职能。在规范直播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电商行业协会对直播电商的监管作用。对MCN机构、电商主播、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促进公平竞争、打击不法行为。
(四)完善对网络直播的监督和管理立法
出台并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对治理网络直播行业的种种乱象,推动网络直播行业步入更加规范化的发展轨道,保证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整合碎片化规定,规范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关于互联网规制的有关规定涉及多个方面,既交叉也分散,完善对网络直播的监督和管理立法,可从根本上提高执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应当对分散性的规章制度进行整合,分门别类地进行整理和归纳,保留符合当前实际发展状况的规章制度,修订界限模糊的内容。同时,应当以网络直播的发展状况为依据,在立法层面设立新的法律条款,有效地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即需要有关部门针对网络直播中一些难以预见的问题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确保每一项文本内容都具备实践性。
2.增强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其法律效能
一是在法律层面对存在争议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为更好地与司法实践相契合,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统一执法标准十分关键。例如,对用户的直播打赏收益属于消费还是赠与,需要进行明确界定。二是增强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为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他监管部门的执法行为,需要对各种犯罪行为做出明确的界定。在法律条文中应细化违法违规的直播范围和直播内容,列出量化指标。确保对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定罪量刑时有法可依,使执法工作具有可操作性和明确性,对违规平台或主播真正起到警示作用。
3.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已出台规定包含的具体内容
针对近年来直播乱象频发,国家层面和上海市层面陆续出台了多部文件,在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调研发现,部分已出台的意见和行动计划尚停留在行动指南和推荐性要求层面,缺乏操作执行层面的细则。企业负责人反映,企业对具体要求和执行办法比较困惑,还需等待具体的新规出台。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对多个规定中提及的“网络直播平台更好落实管理主体责任”“维护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内容出台具体落实办法。建议出台“网络直播营销售后服务标准”,针对网络直播营销的售后服务工作提出便于实际操作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电子商务直播售货品控管理规范》,对电子商务直播售货品控管理流程、直播平台管理、商品质量管理、直播信息管理、主播管理、消费者支持、证实方法等内容做出更详细的规定。
(五)优化管理体制,加强对网络直播的执法力度
1.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构建跨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直播经济监管涉及多个治理主体,需要多部门联合执法,仅仅依靠某一个部门或单位,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实行直播电商监管部门联动共治,形成多部门、多区域、多层次、全方位对直播电商进行监管的工作体系。必须科学统筹各方治理力量,理顺各级网络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能,明确职责,清楚划分出各部门、各级别管理范围和执法权限,实现协同治理效应。应尽快建立多元治理主体的沟通协调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执法合力。通过上下联动的联合工作机制进行信息交流共享和意见交换协商,达成执法共识,实现多元共同治理的目标。建议由网信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推进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对存在争议的个案,建议由网信办发起联席会议,不定期地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讨论案情。
2.加强全程性网络监管,提升执法水平,扼制直播乱象的发生
一是要建立常态化的监管制度,对网络直播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公安机关应联合其他网络监管部门,通过开展专项治理网络直播乱象活动,严格监管非法网络直播平台,全面清理各类非法直播内容。二是监管部门应当与直播平台进行合作治理,将直播数据反馈平台与监管内部系统对接。这需要先进技术的支撑,如算法大数据、自动识别等技术,同时需要进一步提高网络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对网络直播内容进行有效审核。
3.提高公安机关协同治理的技术监管水平
对网络直播的监管离不开先进网络监控技术的大力支持。为防止因技术滞后出现监管漏洞,要尽快克服网络直播监控的技术瓶颈,增强网络直播的实时监控技术水平。一是提高互联网直播内容筛选软件的研发力度。例如,通过建立敏感词语过滤屏蔽系统,对在直播中出现含有色情、暴力、反动等违法违规敏感词语进行屏蔽过滤,具有能够随时关闭违法违规网络直播的技术能力。二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可根据流量异常对主播行为和直播内容进行抓取、分析,建立监控数据库和预警系统,变事后被动执法为事前主动执法,实现精准化的治理和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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