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经济学要在理论研究上有所突破,同时在实践层面也能提供有针对性和切实可行的政策启示,这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无疑需要长期的探索
人文经济学包含的人文和经济两者的关系,可以从两个视角切入来观察:一是学科视角,人文经济学作为一个学科,需要确立其研究对象、范式与框架,构建起理论体系;二是实践视角,从问题导向出发,重点考察社会经济发展中人文精神与经济发展的相互作用等及其在实践层面的指导价值。当然,学科视角和实践视角的研究,并非完全割裂,而是可以相互补充。
从学科的视角讨论人文经济学,可以以法律经济学为参照,探讨人文经济学的学科问题。
法律经济学作为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学科,目前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交叉学科的理论体系。法律经济学的学科交叉和融合体现为两个学科双向的影响:一方面,法律经济学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包括数理模型和计量分析工具)研究法理学、立法和司法的实践及其绩效,让经济学进入法学研究领域;另一方面,法律经济学用法学理论及相应的整套法律制度构建,将法律视为人民从事经济活动的社会制度约束条件,研究法律制度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和作用。法律经济学研究中所涉及的法律活动和经济活动,在社会活动的层面均是平行且相互影响的,两者在社会科学里也是两个平行学科且有关联的学科。
如果参照法律经济学来分析人文经济学的学科构建,就会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从学科研究对象看,人文学科主要关注人们在社会中精神层面的活动,而经济学科则主要关注人们在社会中物质层面的活动。就学科属性而言,前者是人文学科,后者则是社会科学。人文与经济的研究对象不像法律和经济同在一个层面,研究分属不同学科领域。当我们面临研究对象及学科差异性较大的情况,构建人文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就会遇到更多的理论挑战。二是现有主流经济学实际上已经包含了许多人文因素。制度经济学中的广义制度包含文化和意识形态。虽然有些研究者对主流经济学通过制度经济学“收编”文化因素的研究不认同,但事实上这种“经济学帝国主义”恰恰体现了经济分析框架的包容性。现代主流经济学以“目标函数、约束条件、选择行为”为研究人类行为的核心分析框架,不仅适用于分析人的资源配置行为,也可以用来分析人们社会经济活动以外的其他行为。中国古代的经济思想中有关文化的因素就可进入上述核心分析框架。例如,涉及人们经济活动目标函数方面,就有“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经世济民”等;涉及对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们行为的约束条件方面,就有“诚信”“义利兼顾”“兼相爱,交相利”等;涉及从事经济活动的选择行为方面,就有“趋利避害”“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等。因此,现代的主流经济学中本就包含人文因素,这些人文因素主要体现为广义制度中非正式制度中的文化。此外,经济学中对广义制度还有更加细致的分析,比如道格拉斯·诺斯将制度按照变迁速度进行分类,有的制度可能在三五十年就会变化,有些则需要成百或上千年才能变化,那些需要越长时间变化的制度就越是和文化因素相关。
综上,从学科构建的视角出发,构建人文经济学的学科,首先需要明确学科研究的内容和框架。显然,如果我们参照法律经济学的学科构建,用经济学的理论、方法及分析工具来研究人文,恐怕人文学者和现在提倡人文经济研究的学者并不会赞同。如果用人文精神来研究经济学理论及人文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作用,以更好地指导社会经济活动实践。那么,又会引发另一个问题:如此构建的人文经济学,与当前主流经济学中涉及的人文对经济理论和经济实践的研究是否有本质差异?如果我们觉得将人文研究引入经济研究,有可能对现有经济理论范式产生较大的冲击,甚至会改变主流经济学目标函数、约束条件、选择行为的核心分析框架,对整个经济学理论进行重塑。这种颠覆性重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则需要进一步论证。从制度经济学理论演进过程来看,以社会实践视角为导向的人文经济相关研究,曾对主流经济学形成过一定的冲击,但随后又大多被纳入主流经济学的框架。从德国的制度学派,到美国凡勃伦的制度经济学,再到当今的新制度经济学,大都如此。这也意味着,我们对构建人文经济学学科体系应该作更深入的理论思考。
就经济学研究的多元化角度而言,讨论人文经济学是学科发展的多样化要求,乐观其成。但是,人文经济学要在理论研究上有所突破,在实践层面提供更具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政策参考,仍面临巨大挑战,需要长期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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