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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大华:贵州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控制机制研究——基于法社会学的视角

2026年05月19日 10阅读 来源:贵州民族研究,2023年01期

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新国发2号文件强调,要坚持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支持贵州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生态文明建设是人与自然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对人的生态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社会行为产生革命性的影响,离不开最严格的法律制度对其规范和控制。文章基于贵州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考察,分析法律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利益关系、认知理念、破坏行为控制的内在机理,指出贵州社会结构剧烈变迁、经济发展结构性矛盾和立法民族性自治性不足等制约因素,并立足贵州民族地区提出生态文明法律制度控制人的自然本性、人与自然的生态利益、生态理性行为和生态文明制度变迁等机制对策。

关键词:民族地区生态文明法律控制法社会学

基金:贵州省2019年度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国学单列课题《贵州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文化构建研究》(项目编号:19GZGX08)的部分成果

作者简介:潘国情,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民族法学研究;吴大华,贵州省社会科学院党委书记、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从事民族法学研究。

收稿日期:2022-12-03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1]。2021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时强调“要持之以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本质是对人与人、人与自然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和平衡,对人的生态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社会行为产生变革性的影响。2017年9月,国家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加快构建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努力建设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示范区。2022年1月,国家印发《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明确指出,全力支持贵州先行先试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贵州作为多民族地区,近年来探索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守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两条底线,但仍然存在生态环境治理控制机制失调、规范强度弱化、立法民族性自治性不足等制约因素。

一、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控制机理

(一)法律控制人与自然的生态利益关系

法律是通过对利益的调整机制来控制人的社会行为。英国社会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指出:“法律的基本功能是约束人类的某些嗜好,压抑和控制人类的本能,强制养成非本能的、义务性的行为方式。”[2](P39)他论述了法律对人的控制内在机理,即通过压抑人的自然本性和规范人的外在行为来实现社会的文明。美国法社会学家罗斯科·庞德认为:“文明是人类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内在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控制。”[3](P10-16)他指出了文明与法律控制的内在必然性和作用机制,而生态文明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人类文明新形态,更需要法律加以规范和控制。法律的确认和规制功能为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利用资源披上了强制的外衣,促使人从被迫到自觉地形成新的生态价值观和生态保护意识,引导和规范人类的思维方式和行为准则。法律控制的价值在于实现社会秩序价值,维护、促进和传承文明。生态文明建设需要通过最严厉、最权威的法治方式来保持和规范,通过适用法律的强制力来调整人与自然的生态利益关系和约束人们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庞德还进一步论证,法律是文明的产物、维护文明的重要手段、推进文明的主要措施[4](P222)。由此可见,法律的主要任务是承认生态利益、界定其范围,并规定保障人与自然生态利益平衡的措施[2](P38-41)。贵州经济发展总体水平欠发达,面临既要高质量发展经济,又要全面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水平的双重压力,发挥法律控制功能作用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更为迫切。总之,法律通过确立和实施稳定、公开、规范的制度机制和行为规范,对生态文明各个法律关系主体的生态环境利益予以保护,并且通过有效制度对各方生态利益进行确权并保证其实现的一种状态[5](P307)。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其实质就是对生态价值、经济价值以及其他价值之间的协调和平衡,是对人与自然关系最根本、全方位的调整与控制。

(二)法律控制人们对生态环境的认知理念

生态意识的觉醒、生态价值的认可、生态环境保护道德底线的触发等源自人们对生态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和对生态危机、环境污染危害性的理性认知。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认知发展历程,从感性呼吁到理性重视,从理性重视逐步向理性的法律制度控制,再由强制性控制到自觉理性自觉守法。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威廉·莱斯的控制自然理论深刻揭示了生态危机根源是人类对自然的控制意识和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人类把全部的自然视为满足人类的无止境欲望的材料来加以占有和使用,致使自然被置于纯粹的掠夺对象[6]。正是在这种自然仅是人类控制的对象的认知理念作用之下,人类疯狂向大自然掠夺,导致人与自然关系更加紧张。贵州面临生态系统脆弱、贫困程度较深等问题交织,新老生态问题叠加积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治理难度较大[7](P369-371)。面对公众生态意识还比较淡薄、生态环境治理制约因素较多等问题,贵州亟须完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引导公众增强生态文明意识,克服生态危机制度性弱项,实现资源配置和自然资源开发的合理化和有序化。控制自然是控制人类欲望的过程,要从源头上解决生态环境治理问题,就要彻底改变控制自然、奴化自然的价值观念,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制度,把人类对生态环境索取欲望中的非理性和破坏性因素进行最大程度的控制和约束[8],以法治的方式协调和规范人与自然的关系,才能实现人和自然的双重解放与和谐共生。

社会秩序的形成是国家法和少数民族习惯规则共同作用的结果,两者都是社会控制不可缺少的因素[9](P394),特别是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习惯法在调整人们日常生活以及人与自然关系发挥着重要的规范价值作用。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的非正式规范与国家法律不同,它源于人们的日常生活而具有高度的内在性和自生自发性,它构成民族地区人们日常生活最基本的行为规范,能够为协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冲突和危机提供国家正式制度之外的可依据的制度和规范。在贵州部分偏远的民族地区通过诅咒、禁忌及扬善罚恶等非正式制度来控制和约束人们的生态行为,如苗族、侗族、水族等少数民族通过“鼓社制”“议榔制”等手段保护土地、山林、河流,可以说正是贵州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保护了生物的多样性。

(三)法律控制人们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行为

民族风俗习惯是民族生态环境的反映,是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传承的民族心理和行为方式,具有控制社会行为的规范性和行动的一致性。冲突主义理论认为,法律的产生根源于社会冲突,是控制和缓和社会冲突的方式和过程,其根本功能在于解决和预防社会争端,抑制那些不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法律控制的作用机制主要通过约束人们行为过程实现对社会控制,为社会行动提供持续动力和行为边界。贵州是多民族杂居地区,形成具有少数民族特点的生态习惯规则,有效规范和制约着人们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行为。生态文明法律制度能够为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利益冲突架构起一道“法律安全阀”,约束人们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一方面以完善的各项法律制度,规范人与自然的利益结构,并在法律运行过程中能调整人与自然利益关系,实现人与自然利益均衡和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提高生态文明意识宣传和普及教育,建立互相尊重、和谐友好的人与自然关系,克服把自然简单视为人类掠夺的对象,更不能把人类的利益凌驾于自然之上而过度开发自然资源。通过法律控制正确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贵州作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充分运用少数民族生态道德伦理、少数民族习惯规则和民族地区生态法律法规、生态政策政令等多种社会规范控制和约束人们对自然的无序开发和无限制的掠夺行为,把人们的经济活动限制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能够承受的能力范围之内,用制度外在强制规范迫使转变人们内心的观念。制度对人们行为的调节和制约主要取决于内化机制和外部约束机制,将制度的核心价值转化为行动者的内在价值,自觉转化为自己的行为规范[10](P269-270)。通过制度的强制性来引导和约束人们做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行动,用制度最大限度规范人们对生态环境的不理性行为和制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二、生态文明法律控制的贵州实践经验

(一)注重生态文明建设的事前法律控制

生态文明立法控制的功能在于对各种生态利益关系予以确认、保护、规范和调整,并对生态文明建设发挥引领、定向和促进作用。庞德认为,立法即识别利益、表达利益、保护利益的过程[2](P35)。贵州正处于加速发展转型期,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资源短缺的矛盾导致社会断裂问题突出,需要通过立法绿色化来调整和化解生态环境问题。贵州生态立法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注重从源头控制,在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循环经济、生态旅游、绿色发展等方面推出一系列法律控制措施,如率先研究制定《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探索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环境污染第三方修复等生态治理制度。创新设置环保法庭,实现公检法环境资源专门机构全覆盖,将河长制纳入水资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探索河长制、湖长制、林长制等生态环境治理控制机制。

加快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制度改革,在空间规划、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制度建设推出一批制度成果。探索建立森林生态补偿、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城镇水源地生态补偿等制度。建立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资源总量管理、生态环境修复等制度体系,创新探索资源性产品价格,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形成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多元共治新格局。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呈现区域性、流域性、民族性和自治性,注重运用立法引导、规范和约束各类开发、利用,保护好生态环境,如出台实施《铜仁市梵净山保护条例》《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岩溶资源保护条例》等,形成涵盖保护水、土壤、大气、森林、湿地等绿色法规体系。近年来,制定出台《贵州省绿化条例》《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等40多部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生态文明法律控制的制度体系。

(二)注重生态文明建设的事中法律控制

法律的规范和控制功能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成本低、效果好的重要方式。法律为社会行动提供规则和框架,并限制个体行动的外部性问题,从而为生态秩序提供信任基础,最大限度降低社会行动成本。社会个体、社会组织是否做出理性的生态文明行为,除了自身对生态环境重要性的认知程度、对生态的态度、伦理道德水平等因素外,更重要是否有法律规范等外部性规则的约束。贵州根据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经济发展布局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4.59万平方公里,推行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四级“双总河(湖)长、林长”,与云南、四川共同出资2亿元设立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基金,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激励生态利益各方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推动重点污染源治理和企业治污减排。近年来贵州以绿色发展制度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全省绿色经济占生产总值比重达45%,全省森林覆盖率达62.12%,主要河流出境断面水质优良率100%,生态文明公众满意度全国第二[11]。

创新绿色金融政策引导资金从高污染、高能耗产业流向低碳循环和生态环保产业,促进经济绿色发展[12](P291-292)。深化旅游体制机制改革,发展股份合作型、经营分红型乡村旅游景区。创新生态文明大数据发展制度,建立政务数据共享开放机制,以政府数据汇聚、融通、应用为突破,建立生态文明大数据应用模式基础制度,构建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挥执法控制和纠正生态环境破坏不法行为,整合打击、保护、监督、预防等检察职能,持续开展长江流域污染环境违法犯罪集中打击整治等专项执法行动。贵州、重庆、四川、云南联合开展赤水河、乌江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四省三级检察机关联合开展“三级两长护河大巡察”活动,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犯罪行为,推行“河长+检察长”巡河机制,形成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合理参与河湖生态治理保护的控制机制。

(三)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的事后法律控制

注重发挥考核机制的评价和导向作用,突出贵州石漠化土地治理率、绿色产品认证等指标,建立绿色绩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48项,绿色发展指数权重占70%,体制机制创新和工作亮点权重占20%,公众满意度权重占10%。制定《贵州省绿色发展指数统计监测方案(试行)》,综合形成科学详实的数据结果,客观反映各市(州)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创新实施《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等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制度,发布各市(州)绿色发展指数,重点围绕群众对空气质量、环境绿化、污水垃圾集中处置、公园生态环境质量和绿色出行等方面的满意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相关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形成正向激励和反向制约的生态文明建设考核机制。

司法是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控制的“最后一道防线”。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发布全国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书,开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构建“司法+生态修复”办案模式。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调解、惩戒机制,出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生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构建统一规范的省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探索生态恢复性司法机制,采用生态恢复性司法裁判方式,对盗伐滥伐林木等生态环境案件,除判处被告人刑罚外,还判令就地或异地补植林木、恢复土地原状、整治受污染水流等。建立联合监督机制,对被告人履行修复义务的效果进行全面评估,督促被告人全面充分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形成“破坏-判罚-修复-监督”全过程控制机制。

三、贵州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控制的制约因素

(一)社会结构急剧变迁制约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控制作用失调

急剧的社会变迁致使社会断裂和行为失范。涂尔干认为,现代世界的变革过程如此迅猛剧烈,以至于引起许多重要问题。由于社会的变迁,生活方式、道德、信仰和行为模式也随之发生变迁。过快的社会转型导致原有社会结构、文化、价值体系等社会秩序的基础性结构缺失,使人们的社会实践不断发生断裂。当变迁迅速和持续时,旧的价值观失去了对人们的掌控,而新的价值观却未建立起来,这种令人困扰不安的情况就称之为失范[13](P11)。制度规则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惯性,一旦形成并不会主动地发生变迁。麦考密克指出,社会制度是组织利益正当化的过程[14](P69)。“十三五”期间贵州易地扶贫搬迁近200万人,大量农村人口集中到城镇居住,使原有的乡土社会、农业社会直接向工业社会转型,传统乡村社区以村落为构成单位,特别是发展落后偏远的少数民族村落的社会结构发生颠覆性变化,社会制度规范的正当性受到挑战,而新的规范又还没有完全建立的转型特殊时期,两种不同的社会结构碰撞导致社会出现断裂,使生态环境治理原有社会制度规范支离破碎,导致人们的传统生态价值观、生态行为方式形成了分裂,使传统的生态文化、生态价值观、生态保护不可避免地进入混乱状态,削弱了原有社会组织结构的基础和控制能力。这种剧烈的社会结构的变迁与演变,使人们的行为缺乏规则的引导,制度的规范作用失灵和控制能力被弱化[15](P75-76),突出表现在民族偏远地区一些贫困农村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生态环境治理有关法律制度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导致有的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

(二)经济发展结构性矛盾制约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控制强度

经济结构的矛盾使法律控制社会程度弱化。英国著名社会学家拉尔夫·达仁道夫认为,如果当前经济的增长速度不加以控制,人类的社会发展将达到增长的极限[16](P161)。他认为导致生态环境危机的直接原因是经济的高速增长,且由其产生的资源垄断、贫富分化使社会结构加快变迁,进而导致整个社会制度规范紊乱,政府则忙于社会政治稳定等而无法顾及或不愿意花更多的精力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上。贵州正处于经济社会后发赶超,迈向高质量发展的阶段,面临现代化任务艰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能源型产业、传统农业占比重大且产业链短,绿色、高科技产业占比重较低等困境。如以白酒产业为主导的轻工业无序竞争严重,仅仁怀市境内就有近2000多家酿酒企业。根据2022年3月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流经遵义市茅台镇的11条支流中,有4条水质为劣V类[17]。总体而言,贵州经济发展方式仍然较为粗放、经济规模总量较小、经济结构不合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等问题交织,面临既要提升发展经济质量,又要环境保护高质量的双重压力。这是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在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迈向生态文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所面临的发展瓶颈和制约因素。

美国社会学家威廉·奥格本认为,人类非物质文化的变迁总是落后于物质文化的变迁[18](P106-107)。而影响社会变迁的影响很多,除了社会生产力根本决定性之外,主要还包括自然环境、人口规模、民族习惯、民族心理、民族特征等因素。贵州近年来一直保持经济较高速度增长,必然引起自然环境、人口结构、社会制度结构、生活方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社会变迁。当新的结构要素和相互作用关系的快速变化达到一定程度时,使原有社会结构发生重组而形成新的社会结构[10](P310)。在急剧的社会结构重组和社会变迁过程中,与原有的生态环境治理的社会制度规范、行为规范、社会价值观等发生冲突,导致社会规范失调,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控制作用被忽视和弱化。贵州城乡发展差距大等问题较为突出,导致环境污染开始将向农村转移,农村垃圾扩散、面源污染、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问题较为凸显[15](P77-78)。这些问题的出现,究其根源是经济结构性矛盾使法律的社会控制强度被弱化所致。

(三)立法民族性自治性不足制约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控制效果

民族风俗习惯是一定社会发展阶段的产物,深受自然环境条件、民族历史和民族文化等因素制约,而民族地区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同样不能忽视这些因素的影响。贵州在生态环境立法方面形成一定的特色,如民族地区的对应性立法《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结合民族特色资源进行的地方性特色化立法《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月亮山梯田保护条例》,根据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创制补漏性的立法《贵州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等。但贵州生态文明建设仍然存在立法能动性不足,对民族自治权有效利用不足,一些法规规范与国家相关立法相似程度较高,对少数民族地区针对性、适应性不强等问题。基于自治权的生态环境立法数量不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数量不多,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的法规规章较少。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主体享有原创立法权和变通立法权,自治性要体现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生态环境等的特殊性。但从实践来看,结合贵州民族自治地方实际特色创新制定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性内容不多,流域性、区域性和民族性的针对性不强、特色性不足,还没有完全适应当前生态环境治理的需求。此外,地方性规章发挥其生态文明建设规范引导功能不足,法规与规章之间互补性、协调性不强,致使法律控制成效不佳。

四、健全贵州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控制机制

(一)完善生态文明法律控制人自然本性的机制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民间规范的运行及社会成员运用非正式手段对社会越轨行为进行控制的重要方式,它源于民族生活,具有高度的内在控制性。完善保护和弘扬贵州民族地区符合生态文明理念的少数民族生态文化机制,用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规范作用,提高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价值的认知水平,约束人们内在无限制向自然索取和掠夺的本性。庞德认为,法律依靠政府组织社会的强力,通过有秩序地和系统地适用强力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2](P9-10)。新时代强调用法律规范引领生态文明建设,主要通过运用制度来控制个人扩张性,以维持人的社会本性,预防人类疯狂无序向自然索取,制止无序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法治规范的作用主要通过内在化的价值来制约和影响社会行动,它明确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法治规范对人的行为作用机制主要是控制行为者的权利和义务结构,引导行动者行为的选择范围和方式,当规范涉及行动权利时,它可能会形成一种外在强制力,外在强制力通过内化为行动的选择判断,从而做出理性行为。法治规范影响人的行为决策机制受价值标准、行为规则、参照体系、权力控制权和奖励等维度影响或制约人们的行动选择。如果生态环境法治规范很严格,行动者在对生态环境系统做出某种行动前,就会慎重考虑做出该行为的成本高低,如果成本低就可能会诱使他做出不理性的行动。突出法律规范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建立科学的权利和义务约束机制,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行为模式,激发人们热爱生态、保护自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完善控制人与自然生态利益平衡的机制

利益就其本性来说具有盲目、片面等特性和不法的本能[19](P179)。生态利益同样具有利益的这种特性,需要通过法治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和约束,以维护总体性和长远性的生态利益。庞德强调法律的核心问题就是利益,在法律关系调整或安排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等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2](P55)。因为法律在对利益调整、利益确认、利益平衡时,直接将利益与权利义务结合起来[20](P105)。当前贵州正处在经济社会急剧变革时期,权利需求多样化,社会冲突与矛盾不断加剧,各种生态环境治理难度加大,构建以生态利益为核心的法律调整关系至关重要。生态利益具有多元性,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容易产生冲突,生态文明法治需要更加关注和调整人们活动本身的各种利益关系,实现生态利益公平、公正与合理配置,从而达到防止和减少矛盾冲突。通过法治对生态利益自行性调节、强制性干预和政策性平衡,最大化实现生态系统各方主体利益。

构建生态文明法治规范与生态利益的调整机制,法治规范是生态利益协调和保障的重要路径,生态利益法治化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利益观的发展趋向。法治规范生态利益通过公平立法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整合制度,从整体上防范生态利益冲突的发生。同时通过司法控制建立合法利益的救济机制解决具体的利益冲突[21]。生态利益平衡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点目标,需要借助生态司法控制确保合理配置。生态利益的识别和确认对生态保护和生态法治至关重要,因为这一过程可以有效平衡生态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防止外部不经济性和“搭便车”问题,矫正当前生态利益被扭曲和失衡的现状。围绕服务贵州大生态战略行动和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现状,完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调整人与自然的生态利益关系,提升生态文明法治规范的民族性、自治性和实效性,着力解决生态文明建设中有关生态环境治理问题的综合性、关联性、区域性、联动性问题。加强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文化与生态法治建设相融合[22],提升执法调整生态利益结构水平。

(三)完善结构性生态理性行为的控制机制

生态理性是生态法治规范所追求的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理性预期,它具有传统法治所没有的特性。安东尼·吉登斯认为,结构性约束总是通过行动者的动机发挥作用[23](P292)。也就是说一个对外界或对生态环境做某种行为是否是理性,是由他行动的动机、条件和后果因素决定。建设多彩贵州离不开构建生态文明理性行为和社会行动模式,要注重对人行动的内部因素进行正确引导做出外在理性行为,注重自发生成性和构建性理性行动模式。充分发掘少数民族传统自发生成的生态理性行为规范,以道德、伦理、习俗、惯例等形式体现出来,而少数民族的习俗、禁忌等行为在客观上调节着人与自然的关系,有利于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贵州是多民族杂居,存在大量生态保护、节约利用资源的礼俗节庆、仪式禁忌、乡规民约等主动自发的保护生态环境的理性行为,如水族的“毁林罚戏”、布依族的“榔团盟约”、苗族的“榔规”等,这些保护生态文化、生态秩序、生态规约等理性生态行为是生态文明建设法治规范的重要资源,要深度发掘、继承和发扬。在秉承传统的生态保护习俗、惯例的基础上,通过新的保护理性行为的形成,促进传统理性行为与现代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进化、融合和创新,最大限度促使人们做出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理性生态行为,抑制不理性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发生。

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社会全体成员的生态利益,需要完善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激励机制,引导公众绿色居住、低碳出行、合理消费、垃圾分类、清洁家园等生态体验活动,自觉养成绿色低碳、生态健康的生活方式。广泛开展绿色消费、低碳出行的倡议活动,将绿色生活、绿色消费等生态文明的理念渗透到人们的生活方式、消费文化等不同层面,将生态文化贯穿于衣、食、住、行、游等全过程,自觉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适度消费方式、生活方式[24](P144-146)。运用法治思维促成理性生态行为,从形式理性、实质理性到反思理性促进秩序不断完善,用理念引导、道德升华、政策引导以及法律控制等手段促进生态理性构建,以实现和维护良好的生态秩序。在生态价值理念的引导下,促进人们环保意识觉醒,以道德触发的底线逐渐升华至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意识,制定生态文明政策促进生态秩序的构造,发挥法治社会控制促进生态理性的生成,以强制约束力规范人们的行为。

(四)完善生态文明制度变迁的控制机制

制度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出的规范系统,反映了社会系统对制度的需求,人们通过制度来适应生产生活环境。制度滞后于社会实践,所以它并不总是有效的,只有不断改革创新旧的制度框架来替代过时、无效、低效的制度,才能提高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和效率。

生态文明制度变迁的过程也是一种制度的创新过程。制度会随着社会环境系统的改变而变迁,在变迁过程不断地创新完善,从而实现对人们行动的规范引导和约束,保持社会良性运行。生态文明制度是社会制度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需要不断创新。结合贵州民族地区特点和实际,进一步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生态资源权益交易和生态产品资产证券化机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全面清理和修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不符合绿色发展等有关内容,加快贵州生物多样性保护、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等生态文明建设重点领域的绿色立法,建立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控制体系,为贵州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提供严密的法律制度保障。

五、结语

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生态文明建设是人类对生态危机的深刻反思,对工业文明范式的根本性转变,最大限度保护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生态秩序。贵州正处于加快迈向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解决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需要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法律制度和法律控制机制,有效调整人与自然生态利益关系,注重发挥少数民族习惯法等非正式制度规范约束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作用,进而引导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向绿色低碳转型,有效实现守好生态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两条底线,才能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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